打官司,在法庭上,千万注意说话,别自己不小心承认不利的事实

一、自认就是自我承认的意思,包括在书面材料和法庭审理中。这样对方就不用举证了,法院认定事实存在。

1、法官询问当事人的事实,如果当事人,视为承认

2、对方主张的对己不利的事实,也不承认也不否认,法官询问后还不明确答案,视为承认

二、庭审笔录,特别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严格来说是没法从后往前改的,也就是你第一次就说准,后续没法改,或者你后续进行了与你前面陈述相矛盾的陈述,那也很麻烦,那这个事实就很可疑了。所以要注意说话,三思而后行。

三、不管你有没有证据,对方承不承认,都不需要进行举证的证据:

1、自然规律,比如万有引力

2、众所周知的事,比如人饿了要吃饭

3、通过法律进行推定,通过已知的事实和生活常识进行推定(不过这两个,除非真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不过概率极低)

4、法院的生效裁判中的内容,仲裁裁决书中的内容、公证书中的内容(不过这三个,除非真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不过概率更低)

打官司,在法庭上,千万注意说话,别自己不小心承认不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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