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付女方终身赡养费?没有谁对谁有永久责任

近期网上流传着一些关于西方赡养费的讨论,比如离婚后男方要付女方终身赡养费,再不济也要付到对方再婚等等。这些基本上只是传说,这里聊聊英国的赡养费评判标准。

在开始讨论这个问题前,为了不致把问题复杂化,我们理论上首先需要撇开关乎小孩的抚养费问题,这是另一套复杂的规矩和计算方法。当然,同时我们也必须理解,在裁定小孩抚养费的时候会考虑到抚养方已经为之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可能牺牲的工作事业等因素,实际上也做不到完全清晰分割。那么如果不牵涉小孩,赡养费又要怎么算呢?

苛刻的前提

赡养费(maintenance order)是英国普通法里历史悠久的一个条例,在早年女性很多终身没有工作的情况下,离婚后这的确可能是她们的唯一收入。但随着社会发展,这个背景早就被推翻。现在的赡养费和性别无关,只和收入差相关,而且这个收入差必须相当悬殊,才有被提出赡养的可能。同时,离婚双方必须已经有着较长的婚姻时间,比如结婚才五六年那种,申请赡养费基本上就是不予考虑的。

哪怕这时,还要证明需要被赡养的一方,其收入之所以远低于赡养方,是为了支持赡养方而放弃了自己的机会(loss of opportunities),比如事业。最苛刻的是,要证明没有这笔赡养费,低收入的一方无法正常生活,比如已年老,不太可能再就业,或有长期疾病残疾等等。

这些前提都会被律师考量辩论。如Loss of opportunities就是很普遍的一个争议点:一方进行家务是否仅仅是分工不同,而且在共同财产分配时已经被予以考虑?一方作出离职决定时有没有受到压力?等等。

复杂的衡量因素

勉强符合了上述前提后,还得看婚后财产本身怎么分配:这是高于赡养费的离婚财务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婚后共同财产已经被认为合理分配后,那么收入低的一方被认为已经得到补偿,有可控财富,而不能再继续要求赡养费。有时候外人会看到离婚后的某一方继续给另一方支付款项,但这很可能是财务分配后分期付款,比如房子一时间还没卖掉,有一些应收款等等,那和赡养费还是两回事。

分配共同财产时,根据英国1973年婚姻法第25条,有一系列广泛复杂的因素必须被同时考虑。在考虑这些因素时,法庭则不仅仅考虑当下,而要带着长远及预见将来的态度来抉择。比如法庭会考虑对比双方的当前收入和未来收入潜力:一个人的年龄,身心健康状况,学历和技术,都会对此有影响。双方现有的固定资产或投资是否可以合理产生被动财富,甚至社会关系阶级等级,都可以是辩论的点。比如法庭会考虑低收入方的具体需求,包括未来需求,特别像因为健康因素有长期支持需求的情况。法庭也不苛求低收入方马上放弃原有的生活方式,但其诉求必须合理。

假设一个人在婚内时曾经享受非常舒适豪华的生活方式,法庭不会认为离婚了低收入这一方就得马上过贫困线级别的生活。赡养费的目的其实是帮助经济上弱势一方进行过渡,所谓由奢入俭难;不过,这也不是说曾经是奢了,就必须一直奢下去。

始终存在的变量

如果能一次性把婚后财产都分清,所谓clean break,其实这是更多人倾向的分配方法。离婚了还为了赡养费长期拉拉扯扯,是让人心烦的事情。而且所谓夜长梦多,一个人怎么可能把后半生的收入都赌在另一方一直会支付呢?理论上如果双方最后都同意,一个阶段性的赡养费协议是可以存在的,但实际操作中变量太多了。

赡养方和被赡养方的生活境况都会变化:各自重新结婚,有新家庭有新的孩子,婚内孩子长大离巢,工作变化,收入变化,这一切都是相辅相成盘根错节联系在一起的。哪怕最有钱的人也可能投资失败一夜破产,哪怕最穷的人也可能中彩票一夜暴富,任何一方境遇中的任何引起收入支出的变化,都可以被申请作为终止或改变赡养费协议的理由。所以,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比较年轻的人,都直奔clean break,避免不确定性。

最后,从政府和法庭的角度来思考,赡养费作为补偿的目的仅仅在于离婚后非经济独立方需要一定时间来过渡,应给予一定支持。然而,这不能指向经济独立方有永久责任,更不想鼓励非经济独立方就此养成依赖性。赡养费在英国的离婚裁决中,只是一种临时的短期过渡措施;而所谓终身赡养费,更是一个随着社会进步消失的概念了。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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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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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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