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后继承房屋需要纳税吗 老人死后房子继承要交多少税

事发河南新郑市。胡大戈1949年出生,系新郑市城关乡某队村民。胡璐佤1990年出生,她的父母是胡大戈的同村人。

胡大戈一直未婚,无儿无女,他与胡璐佤一家本来也没有什么渊源。但奇怪的是,胡璐佤一出生,户口就上到了胡大戈家,且两人以爷孙关系相称。

除了户口,胡璐佤的新农合医疗证以及责任田分配,都和胡大戈在一个家庭户。

对此,胡璐佤的解释是,她一出生就被胡大戈收养,由胡大戈负责她的生活、学习,直至她辍学、结婚,两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2004年,年仅14岁的胡璐佤辍学,随后外出打工。

2011年7月,正值夏季汛期,暴雨天气频发。村干部排查发现胡大戈的房屋年久失修,属危房,且当时胡大戈已偏瘫,无生活自理能力,村、乡两级在联系不上胡璐佤的情况下,遂将胡大戈送至当地敬老院,并按程序给胡大戈办理了五保户供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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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和城关乡政府签订的供养协议约定,供养对象为胡大戈,供养方式为集中供养。

这份协议的关键条款是,五保户死亡后,由城关乡政府给予安葬补助费,五保户的财产归村委会所有,有代养人的财产归代养人所有。

该协议有胡大戈的签字,但由于胡大戈偏瘫,无法书写,名字系由村干部代签。

2011年10月起,胡大戈开始享受五保户供养待遇,年供养标准为4320元。

然而半年后,2012年4月,胡大戈即因病去世。当时由敬老院办理其入院治疗、火化等事宜。相关费用由政府和村委会承担。胡大戈火化后,骨灰存放在新郑市殡仪馆长达一年无人领取。

胡大戈去世一年后,胡璐佤才把胡大戈的骨灰领取后予以安葬,并将胡大戈生前居住的房屋宅基地通过村集体确权为自己所有,将家庭户主变更为自己,并重新办理了户口本。

2018年6月24日,因胡大戈生前所在行政村的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胡大戈的宅基地纳入拆迁范围。新郑市西关老工业园旧城改造指挥部(甲方)与胡璐佤(乙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甲方补偿乙方113697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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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胡璐佤还没把补偿款拿到,就有村民向政府投诉,胡璐佤并非胡大戈的养孙女,两人没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当地政府对此进行核实、评估后,决定对胡璐佤不予发放拆迁补偿款。

胡璐佤强烈不服,她随即把新郑市政府、新郑市城关乡政府共同告到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不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1136979.44元。

胡璐佤起诉称,

她出生即被胡大戈收养,当时《收养法》未出台,所以未办理收养证。但胡大戈抚养她到14岁,这期间负责她的生活和读书。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粮食补贴本,亲友证言等都能证实两人事实上已建立收养关系。

供养协议上胡大戈的签名并非本人亲自所签,而是由村干部代签,当时其深陷传销组织,被限制人身自由,与亲友失去联系,因此供养协议违背胡大戈有家人的客观事实。

《供养条例》出台后,供养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是国家对贫困人员的无偿福利政策,不以放弃个人财产为条件。且签协议的甲方,即乡政府和村委,实际也未对胡大戈履行安葬义务。

新郑市政府以及城关乡政府答辩称,

胡璐佤因受90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影响,才将户口落在胡大戈的家庭户中。胡璐佤从未与胡大戈共同生活,胡大戈没有抚养过胡璐佤,胡璐佤也没有照料胡大戈的生活起居。两人既没有登记过收养关系,也不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胡璐佤歪曲事实,目的是私吞胡大戈的个人财产。

胡璐佤无权就相关房屋补偿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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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有的人认为,虽然没有收养证,但他们户口、医疗证、责任田那些关系都在一户,哪怕就是挂个名,这个孙女都应该有权继承才对,毕竟她在同村的原生父母家是没有得分了,不分对她也不公平。

但也有网友认为,这个女的对老人生不养死不葬的,有利益了才跑出来,国家养的时候咋不见她呢?这样还能分岂不是助长遗弃老人的歪风。即使是亲孙女,不管老人也不应该分。

还有的人认为,要继承也得先把国家集体付的医药费、生活费、火化费那些退回来才行。

一审新郑市中级法院认为,

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胡璐佤虽主张与胡大戈是爷孙关系,其是胡大戈的唯一继承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胡大戈收养关系成立,故胡璐佤不是胡大戈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驳回了胡璐佤的诉讼请求。

胡璐佤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

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

在1992年4月1日施行《收养法》前,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十八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二十九项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

本案胡璐佤在《收养法》施行前出生,胡大戈与胡璐佤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两人长期以爷孙关系相称,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责任田分配等在同一个家庭户,胡璐佤提供的证据也证明其亲友及基层组织等认可其与胡大戈事实上存在收养关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承认胡大戈与胡璐佤存在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

且按照案涉改造项目实际执行的安置方案,胡璐佤其作为该队村民,作为胡大戈生前的家庭户成员,也是胡大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即使并非基于继承权,胡璐佤本人也应当享有安置补偿的利益。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责令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城关乡人民政府向胡璐佤拆迁补偿款1136979.44元。

虽然二审已经是生效判决,但新郑市政府、新郑市城关乡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审已认定胡大戈属于农村五保对象,且其已实际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二审对此予以认可。胡璐佤并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一审已认定的胡大戈属于农村五保对象的事实。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如胡大戈已办理了五保户供养手续,则与胡璐佤之间可能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二审未考虑前述两种事实之间的关系,径行认定胡大戈与胡璐佤之间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并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新郑市政府、城关乡政府支付拆迁补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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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从最高院的裁定意见来看,再审改判的可能性比较大。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本案既然两审法院查明后均认可胡大戈为五保户并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那么按依法其遗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胡璐佤与胡大戈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并不影响胡大戈作为五保户的遗产归属。

就算胡璐佤是胡大戈的唯一亲孙女,胡璐佤失联期间,胡大戈如果因生活困难被迫成为五保户,而胡璐佤一直未出现撤回五保户手续的话,胡大戈死亡后,他的遗产同样归村集体所有。

该条例第八条也规定了,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胡璐佤称供养协议上的签名并非胡大戈本人所签,虽其主张为胡大戈生前的唯一法定扶养人,但在2012年胡大戈去世后,直至2018年本案纠纷发生,一直未对胡大戈的签名以及五保户身份提出过异议。

从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上看,继承老人的遗产,通常需要以对老人生养死葬作为条件。胡璐佤仅证明户口、新农合医疗证、责任田与胡大戈同属一个家庭户,但无证据证明对胡大戈履行过赡养义务。

从老人汛期住危房、偏瘫无人照料等情况也可看出,胡璐佤确实并未尽到基本的赡养责任,或者缺乏赡养能力。可见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意见与传统继承观念相符,合法合理且具有指导性意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2371号,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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