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威海市医保政策

小到看病买药,大到住院手术,医疗保险为参保者享受医疗服务提供着可靠的保障。威海市现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哪些待遇?近日,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居民医保等问题,记者邀请了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具体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以下称一般居民);(二)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称未成年居民);(三)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高校学生)。

■问: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筹资标准是怎样的?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一般居民个人缴费设两个档,参保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任选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20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未成年居民及高校学生统一按照规定标准缴费,每人140元,享受按二档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参保且其父母任何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出生当年不缴费,享受未成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什么时候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由个人承担。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同时补齐自当年9月1日起剩余月份的保费。其他参保居民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的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问:如何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负责代收;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到就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参保居民可就近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通过经办机构提供的自助设备、金融机构代收等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参保缴费后就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了吗?

答: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自参保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般居民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以及逾期缴费的,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哪些费用可由居民医保报销?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等,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自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问: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予以支付。

参保居民按照一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参保居民按照二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超过4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三级医院70%。

■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和申请手续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和慢性病的类别予以支付。

普通门诊慢性病共有64种,分别为:冠心病,肺心病,脑出血恢复期,脑梗塞恢复期,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病,类风湿病,糖尿病患者非胰岛素治疗,结核病抗痨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肥厚性心肌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脏或血管手术后长期抗凝治疗,癫痫,精神病(含抑郁症),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纤维化,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痛风,结石病,慢性结肠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前列腺肥大,慢性前列腺炎,慢性盆腔炎,慢性附件炎,更年期综合症,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肢端坏疽,创伤性关节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银屑病,白癜风,帕金森氏病,脑垂体瘤,进行性延髓麻痹,重症肌无力,柯兴氏综合症,神经性耳聋,尿崩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神经性肌萎缩,脑白质多发性硬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MDS),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溶血性贫血,骨髓纤维化,白塞氏病,皮肌炎,硬皮病,脂膜炎,结节性多动脉炎,骨关节炎,干燥综合征。

普通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支付比例为60%。其中,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其准入鉴定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参保人员可携带近期病历及有关检查单、社保卡、身份证,就近到市级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申请办理。

特定门诊慢性病共有13种,分别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保守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慢性肝炎药物治疗,肝硬化,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药物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医疗,苯丙酮尿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和青少年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特定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住院医疗费用的规定结算。其中,治疗定额结算病种的,按定额结算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准入鉴定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参保人员可携带近期病历及有关检查单、社保卡、身份证,就近到市级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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