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告一家公司恶意攀附商标,获赔70万元!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都讯 记者李玲 10月27日,南都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滴滴打球管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滴滴打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并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等。

据北京知产法院介绍,本案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系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第14229622号“滴滴”注册商标的前后专用权人。

南都记者了解到,原告小桔公司主要提供“滴滴出行”的在线打车服务。上述商标是小桔公司在2016年3月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限到2026年。一年后,该商标转让至嘀嘀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程维。

在本案中,被告滴滴打球公司被诉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 、“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据悉,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曾用名为“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眼查数据显示,“滴滴打球管家”申请注册的商标达62件,覆盖广告销售、通讯服务、教育娱乐等分类,部分显示商标无效,还有的在等待实质性审查。

滴滴告一家公司恶意攀附商标,获赔70万元!构成不正当竞争

“滴滴打球管家”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

原告两公司认为,滴滴打球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滴滴”驰名商标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知产法院于2017年7月受理此案。综合考量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等证据,北京知产法院认定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

而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对 “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提到被告在明知涉案“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商业使用,具有明显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此,北京知产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据北京知产法院介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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