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行为不端员工,要赔钱吗?海峡导报“律师来了”今日开通热线解答相关问题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5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近日,导报报道《失德教授被解聘,竟还要索赔77万》介绍了厦门某大学教授姜某因搂抱女研究生被解聘后,竟起诉原任职单位索赔77万元赔偿金和报酬。

报道刊登后,这起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同时,本报“律师来了”栏目邮箱812885838@qq.com也接到了许多关于解雇员工引发的法律问题。其中,有人咨询“开除行为不端员工,是否违法”,有人关注“哪些情形,公司开除员工可以不用赔偿”,有人询问“员工无故缺勤,企业能否开除他”,也有人关注“哪些情形,公司开除员工违法”,还有人问“员工被开除,应该如何维权”。

遇到这些与解雇员工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导报“律师来了”栏目热线电话0592-2960996进行咨询。今天10:30-11:30,导报“律师来了”法律团队将开通劳动维权相关问题咨询热线,为读者解答这些与解雇有关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另外,您也可以发送问题到812885838@qq.com邮箱,导报律师将尽快把最专业的解答回复给您。

典型案例

试用期无故缺勤“90后”被辞退

试用期内无故缺勤,“90后”被辞退,能向公司索赔吗?此前,海沧法院曾受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经查,小赖去年12月进入厦门一家中介公司,在第一个月试用期间,小赖多次未按规定打卡,公司根据小赖的工作表现,认为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公司发放实习工资后,将小赖辞退。

小赖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处于试用期却无法遵守考勤制度的劳动者,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其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赖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赖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分析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进公司人员优胜劣汰的重要时期。试用期不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同时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以判定是否符合自己择业要求的时间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无法遵守最基本的上下班考勤制度,公司可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岗位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无论在试用期内或合同期内,劳动者切记不可随意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掌线律师

黄健雄: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林毅彬: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毕业,社会调查记者出身,曾有15年新闻从业经验。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和刑事案件等。

林黎晖: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绿色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在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

黄芬嫘: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副主任,厦门市律师行业纪委委员,厦门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建省律协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美香: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婚姻家庭部主任,擅长处理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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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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