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大刑事 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

福建省重大刑事 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

闻金友,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下发《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由省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已经过省律协第十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刘 葳、黄 莹

联系电话:(0591)87550103

传 真:(0591)87539920

电子邮箱:fjlxywb@126.com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24日

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

(2018年12月22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对我省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非干预审判。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经充分、全面评估考量,认为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人或申诉人无罪,而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将无罪辩护意见专门呈报给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审查后,由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向审判机关通报,以促成审判机关重视并依法采纳正确的无罪辩护意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重大刑事案件: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四)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依照本规则向省司法厅呈报无罪辩护意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

(二)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第六条 除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其他案件依照本规则向市司法局呈报无罪辩护意见。

第七条 承办律师拟根据本规则呈报无罪辩护意见,应先将案件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集体研究,参与集体研究的不得少于三名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足三人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邀请不少于三名执业律师进行集体研究。经集体研究多数认为确属无罪的案件,交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决定是否呈报。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同意呈报的,承办律师应当填写《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审核表》(以下简称“《专报审核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九条 对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专报审核表(一)》(附件一)、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手续复印件以及起诉书、判决书(如有)、辩护意见等材料提交给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研究。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应将材料报经主管司法局同意后再提交市律师协会。

第十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材料后,应将案件交由所属的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刑专委”)集体研究,市律协刑专委主任应当在五日内组织委员集体研究案件,参加研究的委员应当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承办律师应当参加集体研究,并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市律协刑专委经参与集体研究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呈报的,市律协刑专委主任应当在《专报审核表(一)》上填写审议意见,并提交给市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应出具书面的专报材料并提交给市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审判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 对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专报审核表(二)》(附件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手续复印件以及起诉书、判决书(如有)、辩护意见等材料提交给所属市律师协会研究。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县(市、区)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应将材料报经主管司法局(办)同意后再提交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根据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认为应当呈报的,经市司法局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给省律师协会。

第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收到材料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省律协刑专委”、“省律协刑诉委”)委员集体研究案件。

参与集体研究的省律协刑专委、省律协刑诉委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九人。

承办律师应当参加集体研究,并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省律协刑专委、省律协刑诉委委员经集体研究,认为承办律师辩护意见正确,依法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呈报的,应当由省律协刑专委主任、省律协刑诉委主任共同在《专报审核表(二)》上填写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应出具书面的专报材料提交给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或交由案件管辖地的市司法局处理。

第十七条 适用本规则呈报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呈报后依法依规履行辩护职责,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省、市律师协会报告。

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总结以及裁判文书复印件备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市律师协会应将该材料报省律师协会。

第十八条 担任专报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被害人代理人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专报案件讨论。

已参与专报案件讨论的律师不得参与下一轮的专报案件讨论及表决。

第十九条 凡接触专报案件人员,应当对所知悉的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须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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