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
企业虽然按照法条辞退却拿不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一般体现于拿出员工在试期迟到、绩效考核不通过、考试不通过等理由进行辞退。
二、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辞退
虽然员工违反了企业规定,但并不属于“严重”,也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企业常常忽视“严重”二字,就将员工强行辞退的!
“严重违规”是企业解雇员工使用频率较高的,也是zui容易用错的解雇理由。
三、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
企业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往往存在误区,把一些非客观情况(例如改变租赁等行为)而带来的变化而适用此条以解雇员工。另外,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过程,就直接解雇员工,zui终就被裁判机关认定违法解雇。
四、以“不胜任工作”辞退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如果存在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或不合理、企业未履行调岗或培训的前置程序的情况,都属于违法辞退。
五、以“严重失职”辞退
判断员工失职行为是要点;司法裁判机关一般基于企业提供的员工工作岗位、内容以及失职事实,结合企业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而zui终判定失职行为。
企业需要证明员工严重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重大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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