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10:市场监管局两审均败诉5大案例,原因竟是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10:市场监管局两审均败诉5大案例,原因竟是证据不足!

在市场监管局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的28起案件中,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行政决定予以撤销的占比为53.57%,市场监管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均维持了原判。

阅读指南

一、市场监管局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的案件特点(附表)

(1)市场监管局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的案件特点

①案件主要涉及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等领域

②所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③案涉行政行为大多未经过复议

④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2)市场监管局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案件的一览表

二、市场监管局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的五个精选案例分析

一、市场监管局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的案件特点(附表)

1.市场监管局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的案件特点

(1)案件主要涉及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等领域。

在2021-2023年市场监管局一审、二审均败诉的28起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的案件涉及市场准入、食品安全、价格违法等领域。

(2)所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在2021-2023年市场监管局一审、二审均败诉的28起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的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以行政许可为主,还包括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其中,针对行政许可(不包括经过复议的许可决定)提起上诉的占比高达73.33%。

(3)案涉行政行为大多未经过复议。

案件所涉的行政处罚行为中,有两起经过了复议。

在“孝昌县市场监管局、孝昌县昌新食品公司行政纠纷案”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王松忠行政纠纷案”中,复议机关实体驳回王松忠的行政复议申请。

(4)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2023年市场监管局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的28起案件中,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的占比为53.57%,二审法院最终均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出判决。

2.市场监管局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案件的一览表

行政诉讼10:市场监管局两审均败诉5大案例,原因竟是证据不足!

二、市场监管局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的五个精选案例分析

案例1: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吴鹏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月23日接收了设立沈阳华新瑞商贸有限公司所需要的一系列书面材料,并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核准设立登记的审核。2020年3月吴鹏办理其他工商业务时,方得知被登记为华新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鹏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设立登记行为。一、二审法院以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准设立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评析】

关于市场准入领域公司登记事项的审查是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业务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只对第三人(申请登记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保程序符合要求,至于第三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是当事人的签字,市场监管人员并不能准确分辨。申请登记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但由于目前因冒用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情况普遍发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应当依法进行撤销。该案中,当事人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第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确实不是当事人的笔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设立登记行为。

案例2: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陈圳玲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4日,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以第三人名义提出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后,将第三人住所由“深圳市福田区”进行了变更登记。原告对该变更登记不服,提起诉讼。

【案件评析】

该案同属市场准入领域,涉及变更登记问题。变更登记和设立登记一样,申请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材料证明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变更登记时,根据申请变更登记人提供的材料、文件,经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该案中,第三人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不能证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的存在,这是经形式审查可以确定的事实,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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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孝昌县市场监管局、孝昌县昌新食品公司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4日,孝昌市监局两名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孝昌县昌新食品公司生产厂房内原料储存间柜子里存放有已开封使用过的过期牛肉精粉和生物酶嫩脆剂。2019年9月6日,孝昌市监局凭昌新公司不能提供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食品生产记录,以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经相关程序,10月11日,孝昌市监局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昌新公司不服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孝感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孝昌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昌新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该案属于食品安全领域,涉及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确定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使用和是否销售,对于发现的过期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超过保质期的,尽管在食品处理区未使用或者无使用可能性的,应当按照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责令改正或者警告。

该案中,孝昌市监局认为昌新公司有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且具体的食品添加剂种类是确定的(牛肉精粉和生物酶嫩脆剂),却并未进行检验,而仅凭昌新公司不能提供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食品生产记录,就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4: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王松忠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9日,王松忠向红桥市场监管局提交《价格违法举报信》,举报治达公司存在违法定价行为。2020年4月24日,红桥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对〈价格违法举报信〉的回复》,王松忠收到被诉回复后,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实体驳回王松忠的行政复议申请。王松忠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回复》。

【案件评析】

该案属于价格违法领域,案件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价格违法举报不合法的行为。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举报事项应当秉持公正、高效的原则,对举报人提出的所有举报事项均应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应当从快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价格违法的举报行为,市场监管局应当高度重视,积极调查核实,及时进行处理。

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举报人对治达公司存在违法定价行为的举报为重复举报,未对举报人提出的责令退款事项进行处理,作出《回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案例5: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李红伟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在李红伟的陪同下,乔金虎报名参加某砂砾石拍卖会并缴纳了4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同日晚,原告李红伟以乔金虎的名义在某工作室参与竞买串通,但未对乔金虎说竞买串通之事。市监局作出对李红伟罚款209.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李红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该案涉及串通竞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串通竞买的被处罚主体为竞买人或者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人。该案中,李红伟与乔金虎为民间借贷关系,并非委托或者合伙关系。实际参加拍卖会的主体是乔金虎,尽管李红伟以乔金虎的名义参与了竞买串通,但对相关事实并未在乔金虎参加拍卖会之前告诉,也未在进行竞买时告诉,没有损害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对拍卖秩序的影响较小。市场监管局仅以李红伟参与了竞买串通为由,对其处理罚款209余万元的处罚属于证据不足。

串通竞买行为虽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实践中相关案例并不多,涉及到的法律多为《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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