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878条【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的规定。

【法条解读】

(一)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通常是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基本特点有:

第一,技术咨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托人必须拥有一定的技术知识。受托人要具有一定的技术知识是这次民法典编纂时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强调提供技术咨询的一方应当有一定资质。

第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对技术项目的咨询。这里所讲的咨询,是指对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可行性论证,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的经济效果、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的工作。技术预测,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实施后的发展前景及其生命力所进行的判断。专题技术调查,包括技术难题、技术障碍和技术事故的咨询,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所进行的资料、数据的考察收集工作。分析评价报告,包括工程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科学技术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可行性论证,是指通过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比较得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技术咨询的范围是与技术有关的项目。这里的项目较为广泛,主要分三类: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例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技术政策与技术选择的研究。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例如,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成果推广等的可行性分析;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和技术转移的技术预测;就专项技术进行的技术调查。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项目中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有关,可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3)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例如对技术产品和工艺的分析,技术方案的比较,专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策;又如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分析论证;再如标的为引进先进理化测试仪器,就其技术性能进行可行性分析等。前述这些项目中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有关的,也可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四,技术咨询合同履行的结果是由提供咨询的一方(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尚待实践检验的报告或者意见。这一报告或者意见不是其他技术合同所要求的某一技术成果。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第五,技术咨询合同风险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对这种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者意见而造成的风险,受托方不承担风险。这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风险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这里所讲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是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的标的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2)服务内容是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本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这就是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但是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本法之所以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排除在技术服务合同之外,是为了划清它们的界限,避免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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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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