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
本期主题: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一些老人在订立遗嘱时选择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方式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两种方式订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实现遗嘱人真实处分财产的目的?订立时需要注意 哪些事项?本期举案说法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韩先生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病弱时一直在病榻前 陪伴、照顾父亲。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 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继承 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的多名子女中分割。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 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最终,二审法院对该案改判,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主持人:相较于旧法而言,民法典在遗嘱的订立方面有哪些紧跟时代的变化?
阮 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如今越来越多的人甚至包括老年人已习惯用电脑输入文字,或用手机、摄像机记录自己的声音影像,打印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这类新的遗嘱形式也越来越多地被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之前法律规定的空白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弊端也逐渐暴露。
相对已经废止的《继承法》而言,民法典继承编在遗嘱方面的最大变化就是两个增加、一个减少。“增加”是指在原有的自书、代书、口头、公证遗嘱的基础上,对遗嘱的认定形式增加了两种,即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进一步丰富了公民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种类,既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立法原则,也体现了其对时代发展的回应。“减少”就是删除了旧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对于一人订立几份遗嘱的情形,公证遗嘱一旦订立就处于效力优先地位,如果想要更改公证遗嘱的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这给很多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更改遗嘱造成了极大不便。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
主持人:请简要介绍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具体规定,并结合上述案例分析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阮 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典型案例当时的情况及韩父的真实意愿等,该遗嘱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为保护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父亲的韩先生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由于该案件审理时正处于新旧法交替衔接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对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该案系以打印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形,由于已经废止的《继承法》对此未作规定,且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例外情形,故应当适用民法典。
主持人:订立遗嘱绝非小事,那么在现实生活中,采用打印、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要注意哪些具体事项?
阮 磊: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且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次,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再次,订立打印遗嘱,强调的是见证人同时在场,事后补充签名是绝对不行的。最后,如部分为手写字迹,部分为打印字体的遗嘱,且二者不可分割,则整个遗嘱无效。
就录音录像遗嘱而言,第一是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年、月、日。第二是遗嘱人必须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