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近亲属亲等的近远、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

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诉讼研究会” 第二十三场专题研讨“法定继承纠纷”于本周二(2022年11月08日)下午两点三十分正式举行,与会律师均分享了各自的案例研究成果。倾情分享、精彩解读,尽在诚公婚家诉讼研究会!

现撷取其中七个典型案例,供各位读者参考。

01放弃继承应当书面。

►►►律师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共同生活,法院一般会认定继承人均等份额继承遗产。另外,放弃继承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嘴上说说的不算。

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何凯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本硕毕业。

►►►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被告与陈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陈某2。陈某2与薛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陈某3。陈某1于2017年9月1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分别于1984年11月9日、1987年11月5日死亡,登记于陈某1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尚未依法分割继承。房屋的暂估价格为400万元。陈某2于2021年5月19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陈某2继承的陈某1的遗产份额应系陈某2和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系陈某2的法定继承人。故要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二原告折价款;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守方)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陈某1于2017年9月1日去世,陈某2于2021年5月19日去世。陈某2去世前未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应视为放弃继承。自陈某1去世到陈某2去世以及原告起诉均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2.陈某1生病20年,由被告全身心照顾,陈某2未尽到相应照管义务。3.薛某作为被告的唯一赡养人,未尽到对陈某1和被告的赡养义务,故不应当取得陈某1名下的任何财产。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登记在陈某1名下的涉案房屋系陈某1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的一半为刘某所有,其余的一半为陈某1的遗产。因陈某1生前未留遗嘱,且其父母先于其死亡,故属于其遗产的涉案房屋的一半应由其配偶刘某和儿子陈某2各继承1/2。因陈某2在陈某1死亡后、陈某1遗产分割前死亡,生前未留遗嘱,现无证据证明陈某2曾作出放弃继承陈某1遗产的明确意思表示,且陈某2继承陈某1遗产的时间发生在陈某2与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陈某2应继承涉案房屋的1/4份额属于陈某2和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1/8份额由薛某所有,其余的1/8系陈某2的遗产应由陈某2的配偶薛某、女儿陈某3、母亲刘某各继承1/24。刘某关于陈某2已放弃对陈某1遗产的继承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陈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薛某、陈某3支付该房屋的折价款50万元和11万元;二、驳回薛某、陈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原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4096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02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还是继承法?结果大不同!

►►►律师解读

涉外继承案件发生在2011年4月1日之前仍适用继承法,之后则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关于婚前婚后财产认定以及遗嘱效力认定均适用产权变更时被继承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继承人国籍地法律。

对于在婚前购买房屋时而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形,一般认为是债权向物权的自然转化,房屋仍属于婚前财产。

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张红丽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股东诉讼研究会及婚家诉讼研究会会长。

►►►攻防观点

原告诉求:1.确认王某1对登记在王英哲(WANGYINGZHE)名下的坐落在XXXX房屋的产权份额享有继承权;2.确认王某2对登记在王英哲(WANGYINGZHE)名下的坐落在XXXX房屋的产权全部份额享有继承权;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王某1、王某2、主张上述涉案房屋均属于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有权处分。

被告L辩称: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澳大利亚法律,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若不存在夫妻财产协议,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区分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

►►►法院观点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案遗嘱于2009年12月22日设立,被继承人于2011年1月28日死亡,本案遗嘱继承发生时间早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之日,故有关本案遗嘱方式、遗嘱效力、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并无不当。

两套房购买和登记均在被继承人结婚之前,属于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X号房的产权登记时间虽在结婚后之后,但订立购房合同及付款时间均在结婚之前,被继承人订立购房合同并付款就已经取得了该购房合同的债权,故该XXXX号房也属于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L某以被继承人系澳大利亚国籍为由主张被继承人在中国的公证遗嘱无效无法律依据。

►►►案例原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1民终17486号,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03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律师解读

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见,继子女要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前提是形成抚养关系,而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首先是法定身份关系成立;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要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地共同生活。如果仅仅成立法律上的身份关系,而没有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则不能认定“有抚养关系”,因此也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

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侯芹,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龙华区律工委公益服务中心干事。

►►►攻防观点

原告请求:1.判令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陆小弟在上海市松江区西新桥路124弄7号1004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2.判令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陆小弟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依法继承陆小弟的遗产,认为陆小弟的继承人有原、被告三人,故原告能继承的份额应是三分之一,同时因系争房屋还有贷款尚未清偿,原告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因为治疗,只剩余10万元,其中5万元属于曾丽华,另5万元属陆小弟的遗产。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罗玲是否为陆小弟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此,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罗玲与陆小弟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是确定其是否有继承权的关键。首先,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应以继父或继母法定身份关系成立为前提,故罗玲与陆小弟之间的法律身份关系也应自曾丽华与陆小弟登记结婚即2006年4月17日成立;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其真实的含义应当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地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之间在情感上有交流;陆小弟与曾丽华登记结婚之时,罗玲已满十七周岁,在湖南省益阳教育学院脱产就读,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罗玲与陆小弟共同生活,故本院难以认定罗玲与陆小弟共同生活之事实。

综上,本院认为罗玲与陆小弟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故不应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参与陆小弟遗产分配。

►►►案例原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6612号,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04农村户口的宅基地及房屋继承有什么不一样?

►►►律师解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第八点之规定,农户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徐昭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东北大学经济管理本科,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维德中心校园普法讲师。

►►►攻防观点

原告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之父母(丁某5之爷爷奶奶)丁某7、冀某死亡后所遗留的位于××66号院及房屋。

原告(上诉人)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1986年前后丁某6一家三口与父母兄妹均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66号院,1991年丁某6再婚后仍与父母及弟弟居住在××66号院;因母亲冀某与丁某6之妻不和,丁某3才决定建房;1999年,丁某6之父去世,未留下遗嘱,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2002年后,丁某3将母亲接至其家中居住直至去世,期间丁某2、丁某4、丁某1均在××村居住过,××村被拆除房屋系丁某1唯一住房。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侵害第三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已另案提起诉讼。丁某6离婚时对父母建造的房屋进行了分割,母亲冀某与兄妹对此均不知情,该离婚协议侵犯了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的合法权利,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已另案提起诉讼;3.丁某5到村委会提出翻建房屋申请前并未告知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拆除旧房前,丁某5曾征求过丁某1、丁某3意见,丁某1明确表示反对,丁某3提出要她回家具体商量再定,但丁某5并未征求丁某2、丁某4意见,即擅自拆除丁某7、冀某所建老宅,侵犯了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的合法权利。

被告(被上诉人)丁某5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的上诉请求。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所称上诉理由均与事实不符。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丁某1、丁某4、丁某2出嫁后,丁某3另获批××71号宅基地并在父母及丁某6帮助下建房,丁某6未新分宅基地。按照农村习俗,女儿出嫁后,两个儿子分别在各自宅院长期稳定独自生活,视为家庭成员间已经对两处住宅进行了分配。其次,基于已形成的事实,丁某6于2012年离婚时,经过法院调解丁某6分得案涉宅院及房屋,丁某2、丁某4、丁某1、丁某3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再次,丁某5作为丁某6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丁某6遗产。丁某5经村委会同意后对案涉房屋进行翻建,现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标的物已经灭失,丁某2、丁某4、丁某1、丁某3的诉求无法实现。综上所述,丁某2、丁某4、丁某1、丁某3要求继承案涉宅院及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丁某1、丁某4、丁某2、丁某3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农户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1991年丁某6结婚后一段时间内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丁某1、丁某4、丁某2均于1990年以前出嫁单过,且户口均已迁出;丁某3也另批新的宅基地分家单过,户口亦已迁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考虑农村风俗习惯,认定家庭成员间已经对两处住宅进行分配,并无不当。丁某5作为丁某6唯一继承人,经村委会同意后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翻建,现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鉴于标的物已经灭失及家庭成员间已对两处住宅进行分配,丁某1、丁某4、丁某2、丁某3上诉要求继承案涉宅院及房屋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原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808号,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05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法定继承顺序中规定“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则继父母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子女饿遗产。

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程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兼秘书,曾就职于某大型上市公司法务部。

►►►攻防观点

原告诉求:登记在被继承人徐某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前徐村的房屋及土地由原告继承。

被告辩称:一、原告陈某与被继承人小徐未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小徐遗产;二、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当由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被告钱某继承遗产。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小徐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徐某1与陈某虽然在1998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但从俩人所在村委开具的证明,以及1996年2月9日徐某1将其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前徐村坐西朝东木结构旧房子一间赠与陈某来看,双方应该在1991年左右已经共同生活,而该时间小徐并未成年,认定徐某与陈某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涉案房屋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陈某继承。

►►►案例原型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9574号,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06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按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曾肖妮,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山大学本科毕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家事委员会委员。

►►►攻防观点

原告诉求:1、判令房屋产权(使用面积47m)的六分之五(83.33%)归原告李某1所有;2、判令李某5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被告:被告辩称,对案涉房产的分配比例有异议,第一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四子女,应当均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本案上述情况,该房屋由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5按份共有为宜,本院酌情认定李某1享有案涉房屋80%的份额,被告李某5享有案涉房屋20%的份额。

►►►案例原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8414号,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07法定继承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之争。

►►►律师解读

股东资格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产生的身份权。本案法定继承纠纷背后实际是公司控制权之争。张某极力主张徐某1和徐某2不享有已故股东的身份权利,实质上是为了掌握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只可惜在公司设立之处未对股东继承做出但书条款,那事后修改的公司章程显然不能约束公司章程修改之前发生的继承行为。

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王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南财经大学毕业,婚家诉讼研究会研究员。

►►►攻防观点

原告徐某、徐某1提出诉讼请求:1、徐某、徐某1共同继承应由张某1法定继承的张某2在北京×联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某2享有的4%的股权及孟某2.6%的股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认可二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情况,认可原告陈述的被继承人孟某、张某2在在北京×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情况,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是被告是张某2和孟某之子,孟某和张某2在上述公司享有的股份都系被告出资,孟某和张某2持有的股份系代持股;二是根据北京×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议均决定,二原告可以继承张某2、孟某持有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但不能继承上述股权中的人格权利。

北京×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张某出资1774万元、张某3出资500万元、北京×国际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张某1出资128万元,张某2出资120万元(持股比例4%),孟某出资78万元(持股比例2.6%)。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修改了《章程》,增加了第二十二条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多个继承人时,各继承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之比例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

2022年1月26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做出决议,该决议如下:1、不同意徐某、徐某1继承张某2、孟某、张某1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东资格;2、徐某、徐某1可以依法继承张某2、孟某、张某1持有公司股权的财产性权利,即分红权;3、徐某、徐某1无公司之股东人格权,无权在公司形式除分红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2、孟某作为×有限公司的已故股东,张某2持有×有限公司4%的股权及孟某持有×有限公司2.6%的股权,系张某2与孟某的遗产。被告张某就孟某及张某2系为其代持股的抗辩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某1、张某系张某2、孟某的合法继承人,二人均有权继承张某2、孟某的上述遗产。张某1去世后,其可以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徐某1、徐某共同继承。被告张某就张某2、孟某去世后修改的章程及股东临时会议决议主张徐某1、徐某仅能继承张某2、孟某持有公司股权的财产性权利,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原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3790号,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会简介

法律上男女继承权一样吗 继承遗产男女平等吗

►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诉讼研究会”,成立于2022年4月7日,吸收了本所数十名优秀律师精英团队设立,旨在认真总结婚姻家事纠纷、继承纠纷方面各类案件的办案经验,及时研究法律法规及法官裁判意见,竭尽全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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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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