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学生因腹痛至学校内设医务室就医,因错误输液导致死亡

一、基本案情

唐某生于1998年9月30日,其于2013年起被诊断为糖尿病,并长期进行糖尿病治疗。其从2017年9月起就读于被告学校。2018年9月10日唐某及其父唐某某(即原告)书面向被告学校申请要求唐某在校外租房住宿(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并承诺一切责任自负,被告学校予以准许。唐某即租住在x县x国际城x号楼x。

医疗纠纷:学生因腹痛至学校内设医务室就医,因错误输液导致死亡

2018年10月22日17时25分许,唐某因腹痛、腹泻、乏力前往被告x科技职业学院内设医务室就医,被值班医生陈某某诊断为急性肠胃炎,随即在医务室内进行静脉滴注,后安全离校,回到其在校外的租住房。2018年10月27日晚经二原告及老师寻找发现其死亡于租住房内。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受害人唐某死亡的交通费1579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28800元、丧葬费29335.5元、死亡赔偿金614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共计789466.3元。2.请求被告支付因唐某死亡事件应承担管理不当责任赔偿金100000元,以上共计889466.3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医务室不存在错误诊断和错误输液;原告要求的交通费没有事实依据,且高于法定标准,误工费人数与天数计算高于法定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高于法定标准,立案费属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判决的范畴,以上金额被告均不认可。本案系医疗损害纠纷,原告增加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尸检结果

唐某死亡原因符合在糖尿病全身病变基础上,糖尿病并发酮症酸中毒死亡。

医疗纠纷:学生因腹痛至学校内设医务室就医,因错误输液导致死亡

五、鉴定意见

医务室存在对病情认识不足、处置不当、未尽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其参与度为30%。

六、庭审意见

1.本案中,唐某虽是在校大学生,从二原告主张的事实来看,认为其死亡原因与被告学校内设医务室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求成立内设医务室的x科技职业学院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此,二被告在本案中增加学校承担管理责任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院在本案中对此诉讼请求不作处理。

2.二原告因唐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经本院确认为:1.死亡赔偿金664320元(33216元/年×20年)、2.丧葬费32358.5元(64717元/年÷12×6)、3.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1900元(其中:交通费酌定:1000元、误工费:900元)、4.鉴定费105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749078.5元。

3. 本案中,参与本次诊疗行为的医生和护士均取得了相应的医疗资质。被告不服该鉴定意见,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因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未予以准许。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作为唐某的近亲属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被告应承担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的30%为224723.56元(749078.5元×30%)。

医疗纠纷:学生因腹痛至学校内设医务室就医,因错误输液导致死亡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科技职业学院赔偿原告唐某某、汪某某因医疗过错致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4723.5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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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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