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鉴定均为一级伤残,那么受害人的误工费该怎么计算?

当行为人遭受侵权后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损失

人民法院一般会

应受害人申请

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

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

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以此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但是如果受害人接受了两次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均为一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0%)

那么受害人的误工费

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呢?

案情回顾 //

2021年3月7日

赵先生驾驶车辆自东往西行驶时

与由南往北步行过马路的程某相撞

导致车辆损坏及程某受伤住院

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驾驶员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经孟津法院委托

2022年3月29日

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评定程某为一级伤残

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均至评残前一日

2022年6月14日

该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精神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认定因此次交通事故

导致程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

构成一级伤残

评定为完全依赖护理

评定误工期、护理期等至评残前一日

孟津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

孟津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程某第二次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并无变化,仍为一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0%)。其第一次鉴定时已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因伤残所遭受的后续损失可由伤残赔偿金进行赔偿,故程某误工期间计算至第一次评残前一日。

法官提醒

司法鉴定通常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合理损失的重要手段,受害人可在诉前申请鉴定,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鉴定费采取申请人预缴制,最终根据裁判结果确定由败诉方负担。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见的鉴定事项有: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被侵权人在就医过程中应保存好各类检查资料,以免在鉴定中资料丢失。误工的时间一般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案件来源:孟津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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