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招标时所使用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工程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系统质保期2年、设备质保期3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及响应时间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方可委托第三方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保修期内,如承包方未能按时维修或者一次性维修不合格,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每次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可以追偿。第三方修复后,免除承包方对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系统质保期2年期满无异议后30日内发包方返还质保金总额的60%(有扣除项目的费用一并扣除后支付),设备质保期3年期满无异议后30日内发包方返还剩余质保金总额的40%(有扣除项目的费用一并扣除后支付)。

六、其他约定

1、双方之间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

2、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承包方质保期间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如人员有变动,承包方应在变动后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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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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