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与镇干部夜泳溺亡干部伪造现场逃跑,官方开展调查 律师:谁主动邀请谁负责!

8月6日19时许,双峰县杏子铺镇发生一女子在水库游泳溺亡。事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政法、公安、纪检监察、乡镇等组成的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此前报道:

8月7日凌晨2点多,身在江苏打工的曹义接到老家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杏子派出所电话,称其32岁的妻子陈某溺水身亡已送往殡仪馆,让他前往认尸。

经了解,曹义表示,他的妻子与杏子铺镇3名干部一同前往溪口水库游泳,但不幸溺水身亡。而这3名干部却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并将陈某的手机及摩托车钥匙丢进河里。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

曹义告诉记者:“派出所调了监控,当事人在家属面前也承认了是他们主动邀请我老婆(陈某)去的,说他跟我老婆是去年因为修高速公路有了联系。中间一直没联系,只有前十来天他又突然联系起来的。”

8月10日,杏子铺镇镇长朱某向记者介绍,他们是相约去游泳,只有刘某勇和陈某下水了,其他2人在岸上。

湖南一女子与镇干部夜泳溺亡干部伪造现场逃跑,官方开展调查 律师:谁主动邀请谁负责!

10日上午,杏子派出所工作人员称,目前双峰县公安局正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工作人员还称:目前了解到他们是一起去的,陈某自己骑摩托车去的,然后他们约了一个地方一起乘车过来。“那个女的连续三天晚上都在这个河里面游泳,这个具体情况正在协调了。”

那从法律上来讲,刘某等3人是否要为陈女士的溺水身亡担责呢?

律师:谁主动邀请谁负责!

头条号作者“法律公开课”@法律公开课进行了解答。

这里我们得先确定是谁邀请的谁,这关系到了责任认定的问题。

目前,曹先生说是刘某邀请陈女士去游泳。但刘某的妻子称,是陈女士主动联系刘某去游泳的。而镇长朱某表示,二人是相约一起去游泳的。

如果是刘某邀请了陈女士去游泳,他就有义务保障她的人身安全。比如:提醒不要游太深,发现溺水及时救助等。可由于刘某并未在陈女士溺水后进行救助,所以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另外两名干部,他们并非组织者,所以无需为陈女士的死担责。

如果是陈女士邀请刘某去游泳,那她应当自担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非有证据能证明陈女士的溺水,是刘某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否则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负责任。

水库的管理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从目前报道来看,在事发前,水库边上并没有任何警示牌子。

也就是说,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陈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在水库夜游存在风险,所以她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担责。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这大晚上的能见度极低,竟然还要去游泳,这是十分危险的一件事,希望大家勿要模仿。

(零度时评综合澎湃新闻、@法律公开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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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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