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赡养老人以及与家产分的法律 婚姻家事继承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案件详情:

原告:1.依法判决二原告各继承被继承人赵某1和王某5位于天津市红桥区遗产房屋三分之一份额;2.判决二原告各继承被继承人赵某1和王某5遗产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同意二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均等分割房产并主张居住权。二被继承人没有遗留原告所述的存款,其中被告为二被继承人支付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共计11万余元,剩余的款项同意分割,但因被告尽的赡养义务较多,要求适当多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王某5与被继承人赵某1系夫妻,双方育有三子,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三子王某3,即本案原被告。赵某1于2015年4月22日去世,王某5于2016年7月1日去世,双方父母均已早亡,双方生前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登记在王某5名下,系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空置。

2016年4月3日、4月27日、7月9日、8月10日,被告王某3分五笔,代为领取被继承人王某5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金额分别为31836.11元、63672.21元、46170元、60067元、15866.88元,合计217612.2元。2016年9月21日王某5名下账号为03×××1*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中有存款余额18396.62元,该存折现由王某3保管。被告承认由其代为支取的王某5的存款由其保管,但因支付老人医疗费用、办理老人丧葬事宜、购买墓地、诉争房屋采暖费等共计81000元已经花费,剩余11万余元作为遗产同意分割。

二原告认可被告主张的诉争房屋两年的采暖费2142.4元、殡葬服务费1165元、贵发顺饭庄饭费2180元、黑色坐便器费用160元以及王某5丧葬费7500元系被告支付,同意从老人遗留的存款中予以扣除。对于购买墓地的费用以及老人的医药费用,二原告认为系老人生前自己出资,不认可从遗产中予以扣除。被告亦表示放弃对以上费用从遗产中予以扣除的主张。

故,双方一致认可二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为222861.42元,其中在被告处保管204464.8元,王某5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中18396.62元。原、被告均不主张个人继承所有房产,给付对方经济补偿,均要求按份继承房产。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关于王某3提交的被继承人王某5的遗嘱的效力。王某3提交落款签有“王某5”的“依祖”一份,记载:“家有存款20万份给大儿子王某1,房子归三小子王某3,一切我的看病都三儿子养老送终”。二原告认为该份遗嘱不能证明是被继承人王某5书写,且该份遗嘱内容表达不清晰,未注明书写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王某3提交另一份落款签有“2016年2.16王某5”的字条,以王某5的口吻陈述自2015年5月老伴去世后,其饭食全部由三儿子提供。二原告认为该字条从内容到形式均不属于遗嘱,其亦未能证明系王某5书写。从王某3提供的两份材料看,第一份“依祖”,未注明书写日期,不能证明系老人生前最后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该材料中的内容上与实际遗产数额亦不符,故该份材料的效力,不予认定。第二份材料,内容上不属于对遗产的分配,亦不属于自书遗嘱,故对该份材料的效力,不予认定。

四、争议焦点:遗产如何分割的的问题。

五、法院认为:

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二被继承人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对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原则上应在继承人之间即原被告三人间进行均等分割。

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原被告均要求均等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关于二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共计222861.42元,因大部分在王某3处保管,王某5的存折亦在王某3处保管,故宜判令王某5名下银行存折内的存款归王某3所有,由王某3给付二原告相应的财产补偿款。考虑被继承人王某5的存款由王某3代取,存折由王某3保管,可见王某3对王某5生前照料较多,结合王某5身后丧事、房屋管理等事宜多由王某3料理的事实,在遗产分割时王某3可以适当多分,故,酌定由王某3分得102861.42元,王某1、王某2各分得60000元为宜。因王某5的存款多在王某3处保管,故应由王某3分别给付王某1、王某260000元。

六、审理结果:

1、天津市XX楼XX号房屋由王某1、王某2、王某3共同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2、被继承人王某5名下账号为03×××1*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以及在王某3处保管的被继承人王某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04464.8元归王某3所有;

3、王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分别一次性给付王某1、王某2财产补偿款各60000元;

4、驳回原、被告其他请求。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关赡养老人以及与家产分的法律 婚姻家事继承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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