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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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某入职某公司成为一名销售人员,主管领导马某某从最初的每日微信问候,后以自己喝醉为由,让张某某送其回家。张某某严词拒绝,后马某某以开除威胁。
蔡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按照民法典,张某某作为受害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一、可以找单位的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举报,“性骚扰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单位有义务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的性骚扰行为。二、可以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2)偷窥、偷拍、窃听、散步他人隐私的行为;(3)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三、可以直接以性骚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侵权人行为如果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标题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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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网站在转载某报报道《A市B区C学校多名学生同天呕吐发烧请假》时,未经核实,将标题改为《A市B区C学校多名学生住校期间食物中毒呕吐发烧请假》。原文中未提及食物中毒的内容,但编辑在转载文章时擅自添加无中生有的,引发读者误解的标题内容。C学校以某网站侵害名誉权诉至法院。
丁宝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该案中,某网站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借车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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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与徐某系多年好友,某日,张某找徐某借车出去游玩,徐某明知张某无驾驶资格,但碍于情面便借车给张某,张某驾驶该车将陈某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全责,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甄宏龙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第二交通事故
巡回法庭法官助理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徐某明知驾驶人张某无驾驶资格,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徐某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期监审 | 朱岱云
本期监制丨马 哲
版面设计丨徐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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