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后“闪离”,彩礼应不应该退?

来源: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近年来,“天价彩礼”问题屡屡登上热搜,男女登记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的彩礼能否退还?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初,小强(化名)和小兰(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为与小兰结婚,小强一家按习俗给了小兰含三金、见面礼等在内的彩礼共计18万元, 2022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小兰无法忍受小强沉迷赌球、与她人“暧昧”等问题,小兰便在2022年4月提出离婚,之后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冷静期内,小强为挽回夫妻感情向小兰出具保证书,承诺要好好工作,不再赌球等,小兰被小强真诚的道歉打动,也想再为两人的未来“赌一把”,便撤回了离婚申请。然而,小强并没有践行自己的承诺,小兰逐渐对这段婚姻死心, 2022年8月两人再次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23年3月底,小兰向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

经承办法官庭前与小强电话了解,小强表示,其同意离婚,因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被争吵和长期分居消耗殆尽,没有和好的可能,但当时为了结婚,他父母拿出5万元并从亲戚处借款13万元合计凑了18万元作为彩礼给了小兰,然而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五个月就离婚,“要离婚可以,但至少要退还13万元彩礼”。据了解,双方此前虽已多次自行协商彩礼款退还问题但均未果,双方父母及亲戚也牵涉其中,两个家庭之间的恩怨愈演愈烈。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的纷争,防止矛盾激化,法院注重加强本案的调解工作。

但在调解当天,两人刚一见面便开始争吵,加上小强父母与小兰亲朋的“助阵”,调解现场吵成“一锅粥”,承办法官只能“背对背”进行调解。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且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已属“死亡婚姻”,双方目前的主要争议为返还彩礼及数额问题,承办法官牵住这个“牛鼻子”着重调解。

然而,调解过程并不顺利,小强坚持认为其已经支付了18万元彩礼,还贷款给小兰买了一辆10万余元的车(尚有1万余元贷款未还清),婚后共同生活五个月就付给小兰28万余元,自己“亏大了”,坚决要求小兰返还13万元以偿还其父母向亲戚借的彩礼款 。而另一边小兰也很委屈,数次红了眼眶,她陈述两人结婚后,小强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的开销主要由她承担,此外男方对婚姻不忠诚,还喜欢赌球,过去的一年里她的委屈和压力无以言表,而且彩礼款大部分已经用于筹办婚礼、购置家具家电及家庭生活开支,所以她只能把婚后购置的轿车(残值约3万元)给小强。但小强现在急于偿还借款,并不想要轿车。

由于小兰和小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为兼顾双方利益,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耐心说服小兰返还彩礼款,并综合彩礼数额及家庭经济水平、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就返还数额反复与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兰自愿当庭返还小强彩礼8万元,婚后购置的轿车归小兰所有(贷款由小兰偿还)。拿到调解书后,小兰如释重负,“谢谢法官,多亏你们做工作,这个事才能圆满解决”,小强也对结果表示满意。经过3个小时的调解,承办法官从法、理、情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缓解对立情绪,不仅实现“案结事了”,而且帮助小兰和小强解开了心结,放下了过去的恩怨,他们又重新添加了对方微信账号,真正实现了“人和”。

法官提醒

从社会常理和风俗习惯来讲,一般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彩礼(礼金、贵重物品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形成稳定、长期的共同生活,若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此处的“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夫妻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一起负担夫妻义务、家庭职责,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状态),或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则给付方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可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若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就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数额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的实际用途和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离婚的具体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数额,以兼顾、均衡男女双方的利益,彰显公平正义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彩礼重在“礼”而非“财”,婚姻不能成为敛财的一种方式,彩礼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法律严禁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就给付方来说,给付彩礼时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避免离婚时再因返还彩礼引发纠纷,“情伤”再添“心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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