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内”承担家庭义务多,离婚应获经济补偿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离婚时应获经济补偿。5月14日是母亲节,10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介绍该院近年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努力。

女职工怀孕,单位无法举证“试用不合格”开除违法

小陈2021年年底入职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不久,小陈在医院彩超检查显示已怀孕。2022年初,公司向小陈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小陈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辩称开除小陈是因为她试用期不合格,但未就考核目标设置及考核结果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小陈系处于孕期,现要求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提醒,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国家对职工权益的重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视,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女主内”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离婚时应获经济补偿

杨某是从2014年开始在医院进行试管,2016年夏天生下孩子。她的丈夫左某经常在外出差,杨某就在家抚养、照顾孩子,因时间和精力有限,未能从事全职工作。

2022年7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认为自己在婚后为照顾家庭生活、抚养孩子付出了较多的精力,主张经济补偿。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因备孕,以及照顾家庭、子女等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未能正常工作,杨某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酌定由左某补偿杨某700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常出现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另一方解除后顾之忧。尤其是,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的情况。

法院明确,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因此,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母亲出车祸无法母乳喂养孩子,肇事者要赔奶粉钱

小方是一名母亲,儿子还不到6个月时,她骑电动车时被一辆小汽车撞伤骨折,住院30天。交警认定小汽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方无责。

小方表示,自己因为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用药而无法进行母乳喂养,不得不购买奶粉进行喂养,要求赔偿该费用。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奶粉费支出,小方在哺乳期治疗和用药,客观上无法母乳喂养,购买了婴儿奶粉,结合哺乳期间、购买奶粉支出情况及该年龄段婴儿奶粉食用量情况等,法院酌定奶粉费用为6000元。

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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