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合法债权属于遗产。
二、案件详情:
原告:原告崔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洪娟向原告给付2500元。
被告:被告王洪娟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为:我不欠姐姐王某1的借款,即使有借款原告崔某1未向其母亲尽孝道不应继承王某1的该笔遗产。
第三人刘林述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为如该债权存在,应由第三人刘林一人继承。
第三人王孝宗、王桂兰未出庭陈述意见。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崔某1系王某1与崔某2之子,刘林系王某1与案外人刘宗兴之子,王洪娟与王某1系同胞姐妹,二人同为第三人王孝宗、王桂兰之女。崔某2与王某1于2004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7日崔某2与王某1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崔某1由崔某2抚养。崔某2与王某1协议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2017年3月16日14时29分至15时36分王某1通过短信告知刘林“你二姨借我的1万元钱还没有还给我。这些就是目前我给你存的钱”。经查,被告王洪娟系刘林的二姨。3月16日16时王某1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四、争议焦点:
1、被告王洪娟借王某1生前一万元借款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2、若债权存在,原告崔某1是否对该债权享有继承权。
五、法院认为:
1、王某1生前与被告王洪娟之间一万元的债权债务真实性问题。被告王洪娟虽在庭审中未承认曾向王某1借款,但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在对被告王洪娟进行庭前询问时,被告王洪娟自认曾向王某1借款一万元未还的事实。
原告崔某1与第三人刘林向法庭提交的王某1生前与刘林的短信截图复印件有原告崔某1与第三人刘林一致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就王某1生前对被告王洪娟存在10000元债权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洪娟未举证证实已偿还该借款,应认定债务依然存在。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王某1生前享有的债权系其合法财产,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遗产范畴。
2、原告崔某1对上述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问题。第三人刘林主张短信截图复印件中记载了王某1将案涉10000元债权留给第三人刘林的意思表示,刘林与被告王洪娟一致主张原告崔某1对该遗产无继承权。
本院认为,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效力,对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实际取得与消失产生重大影响,故而对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故该证据并非王某1的遗嘱。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举证证实王某1死亡前对案涉10000元债权留有合法形式的遗嘱,该遗产依法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某1已过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偿还该笔债务并行使继承权利。原告崔某1系由王某1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与第三人刘林、王孝宗、王桂兰均为王某1第一顺序继承人,其请求继承案涉10000元遗产四分之一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照准。
本案第三人均未对被告王洪娟提出诉讼请求,可另案主张各自权利。
六、审理结果:
被告王洪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某1给付2500元。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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