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拒绝履行后而起诉,对被告提出反诉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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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一,男,191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汲师家属院1号,身份证号41098814.

反诉原告刘二与反诉被告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 的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解除;2、判令反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40476 元;3、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的事实与理由:反诉被告无故拖延履行合同,在办理房屋网签手续时,经第三人多次通知,反诉被告不备齐房屋过户所需材料,致 使双方之间的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且反诉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时 间也早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十五日。反诉原告无奈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第三人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告知书》,反诉被告也于同日收到上述告知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案涉的合同早已解除。且因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 其应双倍返还定金。

针对反诉请求,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并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2022年9月7日前早已提交了一次性还清的申请,且于2022年9月8日足额存够了一次性应偿还的本息,当日贷款机构已出具了结清证明,显然答辩人已就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未在2022年11月7日前办理完毕,答辩人无任何过错,答辩人早已于2022年9月8日结清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尽了自己能尽应尽的义务,而后续手续系贷款机构的义务

且众所周知,郑州于2022年10月中下旬因疫情连续封控.至整个11月,除偶尔几天能处理下业务外,郑州市全域基本处于连续封控状态,诸多业务无法办理,疫情原因显然不属于答辩人的违约行为,该不可抗力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答辩人不存在在办理房屋网签手续时,之前已收到有第三人的多次通知;答辩人也不存在故意不备齐房屋过户所必需材料的情形;本案答辩人也不存在因答辩人的原因而导致双方的交易根本无法进行的情形.反诉原告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答辩人不存在因答辩人原因故意逾期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存在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超过15日的情形,答辩人没有根本违约的情形,本案的合同目的不存在因答辩人原因而不能实现的情形,反诉原告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积极履行了解抵押的合同义务,且早已于2022年9月8日结清了相应房屋贷款本息;2022年10月中下旬至11月,因疫情封控原因造成了贷款机构解抵押手续办理的延后,非答辩的违约行为,答辩人当然不存在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超过15日的情形;反诉原告基于《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3项的约定,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无事实基础.显然,本案的买卖合同并未于2022年12月26日解除.

故,请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答辩人:

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拒绝履行后而起诉,对被告提出反诉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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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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