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前后立了多份遗嘱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三份遗嘱

李先生与杨女士,何先生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李先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杭州律师,

被告杨女士,女,

被告何先生,男,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杨女士、何先生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先生委托代理人杨再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女士、何先生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陆女士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于2015年10月15日因疾病死亡,被继承人于2014年8月10日在杭州市第一公证处进行了一份遗嘱公证,内容为本案争议的房产由原告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杨女士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何先生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陆女士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陆女士于2015年10月15日因病死亡,留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被继承人陆女士与原告李先生共有两处房产,分别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何滨江区浦沿街道,如被继承人先于原告死亡,二人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现原告主张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的房屋所有权证归原告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杭州市石桥街道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女士承担4000元,被告何先生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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