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有资格继承 非婚生子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吗

刘某某于2010年8月15日死亡,遗留房屋、汽车等遗产共计1900余万元,未留遗嘱。

刘某某于1989年8月与藏某红结婚,生育一女藏某某。1995年2月,刘某某与藏某红协议离婚,约定:藏某某由藏某红抚养,刘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藏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1997年12月刘某某又与姚某某结婚,生育子女刘甲、刘乙。

刘某某死后,藏某某主张继承遗产。姚某某私自采集藏某某的头发与刘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遗留物,隐名送鉴定机构进行DNA检测,结论排除二人有亲子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藏某某。藏某某起诉请求继承刘某某的遗产,被告姚某某等人提出对藏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若存在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享有继承权,若无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不享有继承权。藏某某不同意进行鉴定,被告姚某某等人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之规定,认定藏某某不是刘某某的亲生女儿,没有继承权。

争议焦点: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是否需要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来确定继承权的有无?

审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拒绝鉴定时,推定原告不享有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原则。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原告在该案件中享有继承权。据此,依照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姚某某向藏某某支付遗产276余万元。

姚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拒绝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基本事实未查清,适用法律错误。藏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可推定其不是刘某某的亲生女,不应享有继承权。

2.离婚协议并非遗嘱,不能依此确认藏某某享有继承权。在没有查清继承人身份情况下确认继承权,有违公序良俗。由离婚协议可以反推藏某红明知藏某某不是刘某某亲生子女,而有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享有继承权。

3.一审法院漏判房屋产权的归属,且按评估价值分配金钱,未考虑房屋处置时税费负担问题,显示公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姚某某等人的亲子关系鉴定请求不予支持,除改判确定遗产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外,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姚某某等人仍不服,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再审。再审中,姚某某等人请求采取家族基因检测法进行鉴定,以确定藏某某是否为刘某某的亲生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是依离婚协议履行对藏某某的抚养义务。另外,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因此,一、二审不支持姚某某等人亲子鉴定的主张,是依法对藏某某及其母亲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逝者刘某某名誉的尊重,是正确的。遗产分配优先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刘某某在与藏某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藏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刘某某一直未予以改变,藏某某依此约定享有继承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确认藏某某享有继承权,在补正二审判决中的瑕疵后,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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