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的二三事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往往需要不定时通过提升劳动者个人的技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营效益;劳动者也希望通过企业平台、岗位优势提升自我的专业技能,从而获得更多价值感。

在这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会经历大大小小的培训,或许有人也因此签订了《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等。

现在我们来看看关于“培训”的二三事。

1

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的二三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安排劳动者脱产参加培训,其目的在于提升劳动者的个人技能,使其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营效益。

参加培训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对企业的劳动义务,因此,培训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2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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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注:

1. 企业承担培训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一般认定如下:

(1)学历教育

(2)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校、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

(3)旨在提升劳动者能力的培训,例如外语培训、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等。

(4)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

2. 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实际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的二三事

3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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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如无特别约定,合同期限应当服从服务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服务期限尚未到期的,劳动者的工作期限也必须续延至服务期满。

当然,若是企业认为合同到期后不需要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4

服务期的时间限制

服务期的期限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企业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限时应当注意以下2点:

一、坚持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任意规定服务期期。比如,培训费用3000元,约定服务期限10年,就不太合理。

二、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实际中比较常见的服务期期限为1-5年,具体还需要视情况而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的二三事

5

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无需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即可约定。

服务期限更是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也不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即约定。只有在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时,才可约定服务期限

但是,也并非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就一定要约定服务期。

此时的企业,就具有“单决”权利。

即,企业可以放弃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企业服务期设定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不得拒绝或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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