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民法典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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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法学会“以案释法”

深入解读《民法典》继承篇“六大变化”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通过,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诞生。

●《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国民法典自1954、1962、1979、2002、2014至今2020年五次编纂,历时66年,最终通过,具有天然的后发优势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囊括所有民事活动,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关于“遗嘱与遗产继承”的规定,《民法典》在原有法律基础上改变较大,对当事人的遗产继承及家事律师的实务工作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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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民法典》继承篇有哪些重大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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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宝安区法学会特邀杨叶律师主讲“《民法典》之财富管理–继承篇中最重要的改变”,杨律师以“林家遗产继承故事”引入主题,通过“以案说法”方式,详细解读了胁迫立遗嘱丧失继承权、宽恕继承人、遗嘱订立程序等问题,分析了关于遗嘱继承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意思表示、禁伪造篡改等三大特点。同时,杨律师还强调了律师在订立遗嘱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遗嘱类型的增加、遗产价值的提高,法律专业人士介入继承事务,有助于为当事人设立符合其意愿且法律认可、法院认可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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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通过新旧法对比,概括了《民法典》继承编的“六大变化”,主要为:

一是扩大遗产范围,将网络财产涵盖其中。民法典改变了继承法中的列举方式,使用了概括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包括在内。

二是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建立代位继承制度。民法典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允许侄甥代位继承,这种范围的扩大体现了对“家”的重视和“家”观念的独特性,有助于营造更加和谐、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家或民事主体个人,能更好地调动其积极性创造财富,保障其家族的财产传承。

三是新增两种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民法典新增了“隐匿”和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等两种可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切实保障了被继承人订立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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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设立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其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该制度实际上是给予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其立法目的和理念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五是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民法典规定了两种订立遗嘱的新形式,其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其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由于现在手机的普及,写电子文档、录音录像比较容易,因而利用打印、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既方便了群众,又适应了新时代的科技和社会发展要求。

六是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首次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第1145条至1149条规定了该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推选、担任情形,遗产管理人争议情形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制度有利于化解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平等保护继承关系中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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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安区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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