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释义】

依据《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岀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等。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一般分招标、投标、开标验标以及评标定标等阶段。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引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特殊买卖合同,一般在大宗商品买卖、政府采购等交易中采用,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大型基础设施等项目中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就必须进行招标。

【管辖】

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次修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同时将原来的 第三级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降级为“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属涉外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4章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2分编第9章“买卖合同”部分,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对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专门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 因此也成为法院在处理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纠纷时的重要法律依据。处理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2分编第9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包括《招标投标法》第1章至第4章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买卖合同列为第三级案由。《民法典》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和易货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些合同类型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合同,此类纠纷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也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随着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等新型购物方式的全面发展,网络购物合同、电视购物合同也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方式,因此,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情况也逐年增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此次修改将之也作为买卖合同下的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里的第四级案由都是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纠纷,对其他更大量的普通买卖合同纠纷而言,直接以第三级的买卖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即可。其次对一些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如果其他案由已作专门规定的,就应适用专门的案由,不能再将之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案由就应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用本案由。最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不包括涉港、澳、台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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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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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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