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票据追索引纠纷,法官释法促调解

近日,高陵法院综合审判庭肖涛法官成功调解一起票据追索纠纷案件。

【以案说法】票据追索引纠纷,法官释法促调解

原告某公司1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00万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某公司2,收票人为被告某公司3。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原告某公司1是汇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汇票背书连续。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绝。因本案证据充分,法律关系较为明晰,汇票背书明确且连续,肖法官通过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公司3限期向原告某公司1支付汇票金额100万元。

法官说法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流通和融资,有替代货币的作用。票据的流通功能决定了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文义性。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一般情形下,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债权的存在无关,当然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因原因无效为理由进行抗辩。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票据的无因性与文义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正基于此,才更大限度地保障了票据的流通性。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应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及背书人的这种责任并非基于过错,而是一种法定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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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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