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多份遗嘱 出现多份遗嘱内容不同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提升

越来越多老年人不再讳言生死

而是选择提前订下遗嘱安排“身后事”

避免亲属因遗产继承发生纷争

然而人的想法是不断变化的

如果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

如何判断哪份遗嘱是逝者的真实意思呢?

案情简介

近日,宜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多份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宋某与前妻生有一子小宋,两人离婚后,小宋由前妻抚养。2009年10月,宋某与方某再婚,方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小李。2013年4月,宋某名下房屋被拆迁,宋某分配到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获得补偿款23.8万元。

2017年,宋某被查出患有肺癌。为安排好身后事,2017年8月22日、10月20日,宋某先后自书遗嘱2份,2017年10月8日、2018年1月5日宋某哥哥又为其代书遗嘱2份,这4份遗嘱中,宋某均称将所有遗产交由小宋继承

2018年2月,宋某因病去世。不久后,妻子方某和小李将安置房及车库以4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小宋得知后,认为方某及小李的行为已损害了其合法继承权,在协商未果后,小宋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及小李支付继承款项28.5万元。

法庭上,针对小宋提供的4份遗嘱,方某、小李也拿出了2017年10月10日有宋某签名按印的1份遗嘱,该遗嘱由律师、村干部等作为在场人见证,遗嘱中宋某将安置房产交由小李继承方某为该遗嘱的执行人。一边是4份遗嘱,一边是有见证人的1份遗嘱,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休,都不认可对方提供的遗嘱的效力,要求按照自己提供的遗嘱确认遗产的继承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宋提供的4份遗嘱与方某、小李提供的1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形成时间最晚的遗嘱为准。方某、小李提供的遗嘱形成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而小宋提供的后2份遗嘱形成时间均晚于该遗嘱,主要内容也均表示将财产交由小宋继承,故应当以最后形成的遗嘱为准。鉴于案涉遗产由方某、小李保管,法院一审判决方某、小李根据遗嘱内容向小宋返还继承款项28.5万元。

一审判决后,方某、小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无锡中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方某、小李分别向小宋返还继承款项12万元、10万元,这场多份遗嘱引发的纠纷最终落下帷幕。

订立多份遗嘱 出现多份遗嘱内容不同

法官说法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有误在死亡前均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这也是遗嘱自由原则的表现。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明确了遗嘱效力的顺位,解决了多份遗嘱“打架”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民法典》对新增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都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遗嘱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订立遗嘱,避免因遗嘱订立形式不当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纷争。

供稿单位: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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