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在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向刑庭庭长行贿一万元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06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大学文化,2009年8月至2020年1月任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副科级审判员,住安徽省六安市。

辩护人姚家果,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家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在担任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案件判决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9.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收受郑某(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区分局刑警大队干警)所送现金4万元

2018年初,郑某为感谢鲁某某在蔡某、童小亮聚众斗殴案件和董某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先后两次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2万元,共计4万元;2018年6月初,因害怕被查,鲁某某将收受的4万元退给郑某;2018年7月,郑某再次到鲁某某办公室将4万元送给鲁某某;2018年8月,鲁某某再次联系郑某退款,并将上述4万元退至郑某妻子王某1处。2019年初,郑某在其居住的裕安区中央公馆小区门口,再次送给鲁某某2万元,鲁某某收下后将此款交给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勤田某保管。

2.收受闻某(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长)所送现金4万元

2018年初,周海军(2019年5月30日刑事拘留在逃)为其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闻某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4万元,鲁某某收下。

3.收受张某1(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禁毒大队辅警)所送现金1万元

2017年下半年,马某为感谢鲁某某在其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张某1在裕安区人民法院门口,送给鲁某某现金1万元,鲁某某收下。

4.收受常某(皖西淮河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副经理)所送现金0.5万元

2015年下半年,常某为其贪污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在其住院期间,常某以看望为名,送给鲁某某现金0.5万元,鲁某某收下。

5.收受金某亮(六安市裕安区公路局工作人员)所送现金1万元

2016年底,金某亮为感谢鲁某某在其滥用职权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六安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江某1的陪同下,到鲁某某居住小区,送给鲁某某现金1万元,鲁某某收下。

6.收受张德生(原六安市裕安区公路局工作人员)所送现金0.5万元

2016年上半年,张德生为其滥用职权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方某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0.5万元,鲁某某收下。

7.收受王全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所送现金2万元

2017年下半年,程学宝为其强奸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王全伟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8.收受李祝元(金安区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所送现金0.6万元

2015年下半年,陈茂林为其贪污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李祝元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0.6万元,鲁某某收下。

9.收受王某2(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送现金2万元

2019年中秋节前后,王某2为了和鲁某某沟通关系,以及感谢鲁某某在其代理的王启华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10.收受汪某(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送0.6万元购物卡

2018年下半年,汪某为感谢被鲁某某在其代理的郭庆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0.6万元购物卡,鲁某某收下。

11.收受罗会祥(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所送现金2万元

2018年至2019年,为了感谢被鲁某某在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罗会祥先后两次送给鲁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

(1)2018年上半年,金玉玲等人为感谢鲁某某在其贪污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罗会祥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1万元,鲁某某收下。

(2)2019年初,冯长乐为感谢鲁某某在其亲戚葛本和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罗会祥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1万元,鲁某某收下。

12.收受张某2(六安源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所送现金2万元

2018年底,张某2为感谢鲁某某在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13.收受鲁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6年上半年,滕某委托鲁某为其挪用资金案件处理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送给鲁某某6万元被拒。2016年12月28日,滕某挪用资金案件被裕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为表感谢,鲁某于2017年至2019年分三次送给鲁某某现金5万元。

14.收受洪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8年底,江某2为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洪某在鲁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15.收受杨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7年底,杨某为其子李泽楷聚众斗殴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刘太安送给鲁某某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留置期间主动供述组织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案发后全额退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依法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鲁某某任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2012年9月至2020年1月任该院刑庭副科级审判员。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案件判决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郑某等15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9.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初,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郑某为感谢鲁某某在蔡某、童小亮聚众斗殴案件和董某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先后两次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2018年6月初的一天,因害怕被查,鲁某某将收受的4万元退给郑某;2018年7月的一天,郑某再次到鲁某某办公室将4万元送给鲁某某;2018年8月的一天,鲁某某再次联系郑某退款,并将上述4万元退至郑某妻子王某1处。2019年初的一天,郑某在其居住的裕安区中央公馆小区门口,再次送给鲁某某2万元,鲁某某收下后将此款交给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勤田某保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童小亮、蔡某聚众斗殴案件判决书和合议庭笔录、董某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书和合议庭笔录、提审证等证实:童小亮、蔡某聚众斗殴案,董某开设赌场案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六安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4月13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勤田某存款2万元。

2.证人证言

(1)郑某证言证实:2018年上半年,杨扬找到其为童小亮的案件求情,其到鲁某某的办公室希望鲁某某能够予以关照。后杨扬给其2万元现金,其送给了鲁某某。过了一段时间,杨扬再次委托其出面找鲁某某为董某的案件讲情,并且给了其2万元现金,其又到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2万元现金。

2018年六七月份,鲁某某担心童小亮和董某的案件被查,要求将4万元退回,其收下了。后其为维持和鲁某某的关系,过了几天又在鲁某某办公室将4万元给鲁某某了。过了一段时间,鲁某某又要把4万元退给其,其当时在北京出差,鲁某某将4万元现金放在一大档案袋里退到其家属的门市部。2019年年初,其以拜年的名义将鲁某某约在其小区楼下,见面后送给鲁某某2万元现金,鲁某某收下。

(2)蔡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发生的聚众斗殴这个案件,其是2016年底到公安机关投案的,童小亮也是投案的,投案后其和童小亮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初判的缓刑。主审法官是刑庭庭长鲁某某。其和杨扬是朋友关系,其认为如果因为这个案件有人给鲁某某送钱,应该是杨扬送的。

(3)董某证言证实:2018年年初,其因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起诉到裕安区人民法院了,为了让其能够得到从轻处理,其委托朋友杨扬找人帮忙。

(4)童小亮证言证实:2018年初,其参与聚众斗殴案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被判缓刑,在缓刑期间,其又因为故意伤害被处理,案件到法院之后,其就委托杨扬找人看看能不能从轻处罚。

(5)崔艳艳证言证实:杨扬因为赌博的事情离开家至今联系不上,其和其丈夫杨扬认识郑某有十几年了,2014年其和郑某的家属王某1在一起做富安娜六安总代理。

(6)王某1证言证实: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其接到自称是其爱人朋友的电话,对方是个男的,让其到富安娜家纺见面,其到后对方将一个档案袋交给其。当时其爱人在北京出差。其将档案袋带回家放在书房,后交给了郑某。其不认识鲁某某,其和杨扬家属崔艳艳一起经营富安娜家纺生意,因此其和杨扬认识,郑某和杨扬的关系也不错。

(7)田某证言证实:2017年12月其分配至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8年11月起担任内勤,负责收案件、分案件、保管赃款赃物、涉案财物等工作。2019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鲁某某将一个黄色牛皮信封交给其,交代这是当事人的案款,让其保管。过了几个月,其问鲁某某这笔钱怎么处理,鲁某某说就放到其那里。因担心不安全,其将这笔钱存入其个人的农商行卡账户上,一共是2万元。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8初的一天,裕安公安分局干警郑某到其办公室为童小亮、蔡某聚众斗殴案件讲情。临走的时候郑某把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放在其办公室书柜上,其后来清点发现里面装有2万元现金并收下。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郑某又到其办公室为董某开设赌场的案件讲情,临走的时候把一个信封放在其办公桌上,其推辞了一番就收下了,后数了一下,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这两个案件后来都判了缓刑。2018年5月的一天,鼓楼派出所到裕安区人民法院调取童小亮的判决书,因童小亮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犯罪。其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就和院领导报告,后来院里决定对童小亮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后其打电话告知郑某把2万元拿回去,郑某拒绝。2018年6月初的一天,裕安区人民法院对九类案件进行摸排,其认为这两个案件有风险,要求郑某把4万元拿回去,在裕安区人民法院门口其就把这4万元退给郑某了。2018年7月,郑某又到其办公室说“董某、童小亮的这两个案件没有什么事,这钱也不是他们两个人给的,是他们的一个做生意的老大给的,这4万元还是给你”,同时郑某又和其讲还有一个盗窃案件要找其帮忙,这4万元现金其当时也收下了。

因害怕和黑恶势力有关系,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其打电话给郑某,准备把这4万元退了,郑某当时在出差,在电话中约好把钱退到郑某家属的门市部,当天晚上其在郑某家属的门市部,把4万元钱退给了郑某家属。在2019年年初的时候,郑某给其打电话讲“快过年了,给你搞两条烟抽抽”,其开车到郑某家小区门口,郑某拿了一个礼品盒放在其车子后面,说“这2万元是给你买烟抽的,与任何人无关”。2019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其把刑庭内勤田某叫到其办公室,将郑某送的2万元装在一个黄色牛皮信封里交给田某保管。

当时裕安区人民法院组织对案件进行排查,其担心这4万元会出事,就准备把这笔钱退给郑某,其第二次退给郑某的4万元现金中有2万元是从鲁某那里拿的,另外2万元是其自己准备的。

后来郑某又送给其2万元现金,其把2万元现金收下之后交给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勤田某了。

二、2018年初的一天,周海军(2019年5月30日刑事拘留在逃)为其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长闻某到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4万元,鲁某某将4万元现金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周海军开设赌场案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周海军开设赌场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对周海军决定刑事拘留(在逃)。

2.证人证言

(1)闻某证言证实:其是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长。农历2017年年底的一天,周海军找到其请求给自己的案件说情,其和周海军来到鲁某某的办公室说了这件事。过了几天,周海军和其说钱没有送掉,委托其把钱送给鲁某某。后其到鲁某某的办公室将周海军交给其的一个大牛皮纸信封,说里面是4万块钱,放到鲁某某办公室的书架上离开。后来周海军和其说判了缓刑。

(2)周某证言证实:其系周海军妹妹。2017年,其听说周海军因为赌博被起诉到裕安区人民法院了,周海军通过闻某找到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鲁某某,并且通过闻某给鲁某某送钱了,最终周海军被判了缓刑。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7年年底的一天,裕安区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长闻某和周海军到其办公室,闻某想让其给周海军判缓刑,并把一个信封放在其桌子上,其当时拒绝了。过了几天,闻某又来到其办公室将一个大信封放在其办公室的书架上离开,其打开信封发现是4万元现金,将现金收下。在合议庭合议时,其同意给周海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元的意见。闻某给其钱的时候没有和其讲具体是谁给的,但是其认为肯定是案件当事人周海军给的,钱没有退。

三、2017年下半年,马某为感谢鲁某某在其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禁毒大队辅警张某1在裕安区人民法院门口,送给鲁某某现金1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 书证

马某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马某开设赌场案件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张某1证言证实:其是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禁毒大队辅警。在2017年底,为了感谢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鲁某某在马某开设赌场案件给予的帮忙,马某委托其给鲁某某送1万元钱。其将1万元现金用信封装好,在裕安区人民法院门口,将信封塞给了鲁某某。这1万元鲁某某没有退回。

(2)马某证言证实:2017年底的时候,其开设赌场的案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想判缓刑,就找到朋友张某1帮其疏通关系,后来其被判缓刑了,为了表示感谢,其给了张某11万元现金,委托张某1出面表示感谢。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7年下半年,裕安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辅警张某1为马某的案件找其说情。过了一段时间,张某1约其下班在其单位门口见面,并将一个信封塞给其。后其打开发现是1万元现金,就收下了。张某1送钱肯定是马某委托的,这1万元钱没有退回。合议庭合议后,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四、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皖西淮河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副经理常某,为感谢鲁某某在其贪污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某住院期间以看望为名,送给鲁某某现金0.5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常某贪污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常某贪污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常某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鲁某某在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其送给鲁某某5000元现金。其贪污案件是鲁某某审理的,后来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常某到医院去看望其,送了0.5万元。其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常某案件中其是承办人,其在合议庭合议时提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这笔钱其没有退。

五、2016年底的一天,六安市裕安区公路局工作人员金某亮,为感谢鲁某某在其滥用职权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六安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江某1的陪同下,到鲁某某居住小区送给鲁某某现金1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金某亮滥用职权和受贿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金某亮滥用职权和受贿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江某1证言证实:2016年的一天,金某亮的干爸杨克平委托其找鲁某某为金某亮的案件说情,其到鲁某某办公室探讨了这个案件,后来金某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后金某亮想要感谢一下鲁某某。其就带金某亮一起到鲁某某家中了。在鲁某某家中,金某亮将一个布袋子放下,鲁某某收下。袋子里的物品其不清楚。金某亮对自己的判决结果很满意。

(2)金某亮证言证实:2016年,其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案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案件开庭前,其干爸杨克平找到江某1,请江某1出面找鲁某某为其案件说情。2016年8月,其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过年前,其和杨克平商量向鲁某某表示感谢,杨克平找到江某1,江某1带其到鲁某某家楼下,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红包等财物的布袋子送给鲁某某,鲁某某收下。

(3)雍海燕证言证实:其系金某亮的妻子,金某亮从家里拿钱出去办事。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上半年,原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江某1到其办公室,请求对金某亮案件予以关照。2016年年底,金某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之后,江某1和金某亮在其家楼下送给其一个布袋子。后其清点布袋子看见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红包等财物。江某1和金某亮送给其1万元现金是为了感谢其在金某亮案件上提供的帮助。这笔钱没有退。

六、2016年上半年,原六安市裕安区公路局工作人员张德生,为感谢鲁某某在其滥用职权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方某在鲁某某办公室送鲁某某现金0.5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 书证

张德生滥用职权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张德生滥用职权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方某证言证实:其和鲁某某是同事关系。2016年上半年,其表叔张德生请其找人关照下自己的案件。其以鲁某某颈椎不好,送毛竹瓣枕头的名义,将5000元红包放到鲁某某书桌上离开。给鲁某某送钱是为了张德生的案件能够得到鲁某某的关照。5000元是其先垫付的,后来张德生把钱还给其了,这笔钱没有退。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鲁某某应该是帮忙了。

(2)张德生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其犯渎职罪的案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打电话给其表侄方某,想通过方某找人关照一下。过了一段时间,方某和其说已经找过人了,花了50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其把5000元还给方某,方某告诉其钱给鲁某某了。这笔钱没有退。其最后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鲁某某应该是帮忙了。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上半年,方某为张德生案件能得到其关照,以其颈椎不好送毛竹瓣枕头为名,到其办公室送了5000元现金。这5000元应该是张德生给的,目的是在案件中得到其帮助。

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程学宝为感谢鲁某某在其强奸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全伟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程学宝强奸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程学宝强奸案件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王全伟证言证实:2017年,其朋友王兆明找到其,委托其找人给程学宝强奸案件讲情。其让王兆明准备2万元现金。过了几天,王兆明到其办公室给其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其将钱收下放入办公室抽屉中,后其将这2万元现金装入一个证据袋中,到鲁某某的办公室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证据袋放入鲁某某办公桌的抽屉中,鲁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案件判决前,其找到鲁某某说希望尽量判轻一点,鲁某某点点头,代表知道了。

(2)王兆明证言证实:程学宝系其侄孙。2017年下半年,程学宝的父亲为了程学宝强奸案件找到其,请其找人为程学宝的案件帮忙。其找到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工作的王全伟,将2万元现金交给王全伟,王全伟找的谁帮忙其不清楚。其委托王全伟出面找找关系并给王全伟2万元是希望程学宝的案件能够从轻处理。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裕安区人民法院干警王全伟找到其,希望能在程学宝强奸案上予以关照。其予以答应,并表示能从轻的从轻。后王全伟将一个证据袋放入其办公桌的抽屉中。其明白袋子里装的是钱,其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王全伟走后,其发现袋子里是2万元现金。后程学宝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认为这笔钱不会是王全伟自己出的,这笔钱没有退。

八、2015年下半年,陈茂林为感谢鲁某某在其贪污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金安区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李祝元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0.6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陈茂林贪污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陈茂林贪污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李祝元证言证实:其是金安区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表妹婿曾祥红的战友任玉谊委托其找陈茂林案件的承办法官说情,并交给其一个装有6000元现金的信封。过了几天,其找到鲁某某,在鲁某某办公室将装有6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鲁某某办公桌的抽屉中,鲁某某收下了。

(2)曾祥红证言证实:2015年的一天,其战友任玉谊询问其能否找到人为陈茂林案件说情,其介绍其亲戚李祝元给任玉谊认识。过了一段时间,其带着任玉谊和李祝元见了面。后任玉谊和李祝元单独联系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3)任玉谊证言证实:2015年,其亲戚陈茂林涉嫌贪污罪一案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为了陈茂林能够从轻判决,通过曾祥红认识了李祝元,并交给李祝元6000元现金找人为陈茂林案件说情。其不清楚李祝元怎么处置这6000元的,具体找的谁其也没有问,但李祝元肯定做工作了,因为陈茂林最后被判处缓刑。

(4)陈茂林证言证实:2015年前后,其犯贪污罪案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此期间,其委托其妹婿任玉谊为其找人帮忙。其妹婿任玉谊找到战友曾祥红的亲戚李祝元,任玉谊给李祝元6000元,其最后被判处缓刑。这6000元钱是为其案件花费的,其会还给任玉谊。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金安区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李祝元找到其为陈茂林贪污案件说情,临走的时候送给其一个信封,其推辞一番就收下了。后其点了一下是6000元现金。李祝元送钱给其的目的是让其给陈茂林判轻一点。李祝元没有说钱是谁给的,其认为应该是陈茂林给的,这笔钱没有退。

九、2019年中秋节前后,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2,为了和鲁某某沟通关系以及感谢鲁某某在其代理的王启华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王启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王启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审理、判决等情况。

(2)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等证实: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2代理王启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等情况。

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是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中秋节前后,其当时在王启华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这个案件到法院后其到鲁某某办公室找鲁某某沟通,希望能够在王启华案件中帮帮忙。王启华被判刑后,为了表示感谢,其于2019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下午到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2万元现金,一方面是为了感谢鲁某某的帮助,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好其和鲁某某的关系,方便今后案件代理。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9年6月份,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2找到其,希望其在王启华的案件上能够帮忙,并提出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数额有错误。其表示待开庭时再讨论。庭审后法庭采纳了王某2提出的意见。王启华被判刑后,在2019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下午,王某2到其办公室,拿出一包现金放在其办公桌上,其推辞一番后收下了。后其点了一下是2万元现金。王某2给其钱的时候没有说谁给的,但其认为肯定是案件当事人给的,这笔钱其没有退回。

十、2018年下半年,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某,为感谢鲁某某在其代理的郭庆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0.6万元购物卡,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郭庆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郭庆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等证实: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某代理郭庆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汪某证言证实:其是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下半年,其作为郭庆松案件的辩护人,在庭前找到当时案件的主审法官鲁某某,希望能够得到关照。在案件判决后,郭庆松被判处了缓刑。后其在鲁某某办公室给鲁某某送了价值6000元的百大金商都购物卡,鲁某某推辞一下后就收下了。送购物卡一方面是为了感谢鲁某某在案件上的帮助,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好其和鲁某某的关系。购买6000元购物卡的现金是从多收的律师费中出的,郭庆松夫妇知道多收的律师费是用于找人说情的,但是不知道6000元购物卡这件事。

(2)郭庆松证言证实:2018年,其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对其辩护律师汪某表示可以多出点代理费,委托汪某出面找人说情。汪某说律师费加上找人说情的花费一共2万元。其当场拿出2万元交到律师事务所。后其被判处缓刑,汪某肯定找人帮忙了。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8年下半年,郭庆松案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某是郭庆松的辩护人,汪某和郭庆松家属到其办公室请其对郭庆松的案件予以关照。郭庆松被判处缓刑后的一天,汪某到其办公室拿判决书时将一包购物卡放到其办公桌上,感谢其在案件上的关照。其推辞一下后就收下了,后其点了一下,是价值6000元的百大金商都购物卡。其在合议庭合议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意见。这些百大金商都购物卡不是汪某自己出钱买的,该购物卡没有退回。

十一、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金玉玲等人为感谢鲁某某在其贪污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罗会祥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1万元,鲁某某收下。2019年初的一天,冯长乐为感谢鲁某某在其亲戚葛本和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罗会祥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1万元,鲁某某收下。罗会祥先后两次送给鲁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金玉玲贪污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金玉玲贪污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葛本和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葛本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罗会祥证言证实:其是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为金玉玲贪污案件找鲁某某说情,案件判决后到鲁某某办公室给鲁某某送了1万元现金,这笔钱是金玉玲给其的。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其为葛本和交通肇事罪案件找鲁某某说情,案件判决后,其朋友冯长乐给其1万元现金,其将这1万元现金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了鲁某某。两次共计2万元,这2万元没有退回。

(2)金玉玲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其和独山镇农管站的同事卢先文、李新、鲁先保因为涉嫌贪污罪被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为了获得从轻判决,保留公职,其四人委托罗会祥找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鲁某某帮忙。2018年初,其四人全部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为了表示感谢,其四人凑了1万元钱交给罗会祥,让罗会祥送给了鲁某某。

(3)李新、卢先文、鲁先保证言证实:其三人和金玉玲是贪污同案被告,判决出来以后,四个人各拿出2500元给罗会祥,让罗会祥送给鲁某某表示感谢。

(4)冯长乐证言证实: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委托罗会祥出面为其姐夫葛本和交通肇事案件找人说情。葛本和被判处缓刑后,其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交给罗会祥,委托罗会祥出面感谢给予帮助的鲁某某。这1万元现金是其自己出的。

(5)葛本和证言证实: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释放后听其舅兄冯长乐说委托了罗会祥出面找人帮忙,并且冯长乐拿出了1万元现金给罗会祥感谢帮忙的人。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罗会祥到其办公室,希望其给金玉玲案件予以关照,其予以应允。2018年上半年,金玉玲案件判决书下来之后,罗会祥到其办公室给其塞了一沓钱,其收下。后其点了一下是1万元现金。这笔钱罗会祥说是金玉玲给的,钱没有退。

2019年初的一天,罗会祥到其办公室,为葛本和案件说情,其予以应允。大约在春节后,葛本和案件判决以后,罗会祥到其办公室给其塞了一沓钱,其收下,后其点了一下是1万元现金。这笔钱罗会祥说是葛本和家人给的,钱没有退。

其在合议庭合议时提出对金玉玲贪污案件免予刑事处罚,对葛本和交通肇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十二、2018年底至2019年初的一天,六安源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张某2,为感谢鲁某某在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张某2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张某2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是六安源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2018年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委托朋友刘国如出面找人帮忙,刘国如找到鲁某某说情。2019年1月份,其到鲁某某办公室拿判决书,然后把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在鲁某某办公桌后离开。其给鲁某某送钱主要是为了感谢鲁某某在其案件中给予的帮助。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其朋友刘国如到其办公室为张某2案件说情。案件判决之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其办公室拿判决书时,将一个牛皮纸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上,其推辞一下就收下了。后其点了一下是2万元现金。其在合议庭合议的时候,提出对张某2从轻处罚的建议。这笔钱没有退。

十三、2016年上半年,滕某为其挪用资金案件处理上能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鲁某送给鲁某某6万元被拒。2016年12月28日,滕某挪用资金案件被裕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为表感谢,鲁某自2017年至2019年分三次送给鲁某某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滕某挪用资金案件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实:滕某挪用资金案件的撤回起诉、不起诉等情况。

(2)李国圣代理滕某案件授权委托书等证实:李国圣代理滕某案件情况。

(3)工商银行存款凭证证实:鲁某存款6万元情况。

2.证人证言

(1)鲁某证言证实:其和鲁某某是堂兄弟关系。2016年的一天,腾某因为挪用资金罪一案找其帮忙。其让鲁某某在原则允许的情况下给腾某案件关照一下。2017年初,腾某告诉其案件撤诉了,想表示一下感谢。腾某拿出10万元现金交给其。后其以其的名义办了一张卡,存入6万元。其在鲁某某做颈椎治疗时告诉鲁某某腾某为了表示感谢送了6万元。鲁某某说钱先放在其这里,等他需要时再去找其。在接下来一年的时间里,其一共分3次从腾某给的钱中拿出5万元送给了鲁某某。第一次是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鲁某某要去北京看病,其从存有6万元现金的卡中取出2万元交给鲁某某;第二次是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鲁某某打电话给其让其给他2万元用于还钱,其从存有6万元现金的工行卡中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鲁某某;第三次是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鲁某某家送菜将1万元送给鲁某某,鲁某某推辞一番后收下。以上5万元鲁某某都收下了。腾某给其10万元现金一方面是感谢鲁某某在案件上的照顾,另一方面是感谢其平时带人去他开发的小区买房。其当时明确和鲁某某说这6万元是腾某为表示感谢给的。其原本准备将卡中的6万元全部送给鲁某某,后来送给鲁某某5万元后,剩下的1万元被其自己用掉了。第二次鲁某某从其这里拿2万元的时候,其对鲁某某说这个钱是腾某给的6万元卡中的钱。其给鲁某某的5万元现金,鲁某某知道是腾某给的。

(2)滕某证言证实:2016年,其犯挪用资金罪的案件被移送到裕安区人民法院。其得知鲁某有个兄弟鲁某某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工作,就委托鲁某问问看案件的情况。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其给了鲁某10万元。2016年底,其案件被检察院撤诉了。其给鲁某10万元,一方面是为了表示对关照案件的感谢,另一方面是为了感谢鲁某带人购买其开发的小区房屋。

(3)钟玉莹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其找到腾某案件的辩护律师李国圣,让李国圣找刑庭庭长鲁某某了解情况,并让李国圣给鲁某某送盒茶叶,后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盒装有5万元现金的茶叶拿给李国圣。过了几天,李国圣打电话和其说送钱也不告诉他,鲁某某把钱退回来了。李国圣让其到他那里把钱拿回来了。

(4)李国圣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钟玉莹委托其给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鲁某某送盒茶叶,鲁某某看过之后给其打电话其才知道茶叶盒里放的有钱。鲁某某让其把5万元拿了回去。拿回来后,其把钱退给了钟玉莹。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腾某案件辩护律师李国圣以送茶叶为名,在茶叶盒里装了5万元现金,第二天其将5万元退回。过了一段时间,鲁某打电话给其说腾某给他6万元准备送给其。第二天鲁某到其办公室给其送了一张银行卡,说6万元存到卡里了。其当时表示拒绝。2016年底,检察院对腾某的案件撤诉了。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鲁某喊其一起吃饭,饭后步行途中,鲁某塞给其2万元说是给其看病用,其收下;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为了退给郑某家属的钱,打电话给鲁某,让鲁某给其2万元用一下,后其开车到鲁某家门口拿到了2万元;2019年9月前的一天,鲁某送菜到其家,见面之后鲁某拿出1万元塞给其,表示是给大侄子上学的学费。其推辞一番收下。

鲁某送给其的5万元现金是腾某给的,主要想在案件中获得其帮忙。其在合议庭合议时,提出腾某挪用资金案不构成犯罪。这笔5万元钱没有退。

十四、2018年底的一天,江某2为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在判决上能够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洪某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江某2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提审证等证实:江某2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洪某证言证实:2018年底的一天,江某2委托其出面找鲁某某为其案件打招呼。江某2给其2万元让其送给鲁某某。过了几天,其带着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来到鲁某某的办公室,当着鲁某某的面将信封放在鲁某某办公室门旁边的储物柜上离开了。回去后,其将2万元已经送给鲁某某的事情告诉了江某2。后来江某2和其说被判了缓刑。

(2)江某2证言证实:2018年年底,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找到洪某,请洪某出面帮忙。洪某答应其找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鲁某某帮忙。其给了洪某2万元现金。后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8年底的一天,洪某找到其为江某2的案件打听情况。过了一段时间,洪某拿出一个信封塞到其办公室的柜子里面,说钱是洪某的朋友给的,洪某走后其看了下信封,里面是2万元现金,其收下了。洪某送给其这2万元是为了江某2的事情做铺垫。这笔2万元现金没有退。

十五、2017年底的一天,杨某为其子李泽楷聚众斗殴案件在判决上能够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刘太安送给鲁某某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李泽楷聚众斗殴案件判决书、合议庭笔录等证实:李泽楷聚众斗殴案件的审理、判决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刘太安证言证实:杨某系其妹婿的妹妹。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让其出面找鲁某某为她儿子李泽楷的案件讲情。过了几天,其出面约鲁某某吃饭,就餐时和鲁某某说李泽楷还是未成年,希望鲁某某能在案件上给予帮忙。饭后杨某和其说,她给鲁某某送钱,鲁某某没有收。过了一段时间,其再次出面请鲁某某吃饭,和鲁某某说能不能判缓刑或判轻一点,鲁某某表示能关照的绝对关照。饭后杨某把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其,让其送给鲁某某。其和鲁某某一起回到门市部后,其将杨某给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到鲁某某摩托车前面的车篮里,并和鲁某某说这是杨某表示感谢的。鲁某某推辞一番就收下了。

(2)杨某证言证实:其儿子李泽楷因为打架的事情被起诉到裕安区人民法院,为了让李泽楷能够被从轻处理,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刘太安,委托刘太安送给了鲁某某。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7年的一天,其和其朋友刘太安一起吃饭,当时李泽楷的母亲杨某也在。吃饭的时候,刘太安和其说李泽楷是他的亲戚,希望在案件处理上关照关照。饭后杨某给其送了一沓钱,其拒绝了。过了一段时间,刘太安约其吃饭,其骑摩托车赴约,吃饭时刘太安让其给李泽楷的案件判缓刑或者判轻一点。饭后二人一起回到刘太安的门市部,刘太安将一个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到其摩托车前面的车篮里,其推辞一番就收下了,后其发现黑色塑料袋里装的是2万元现金。刘太安给其送的2万元现金是李泽楷的母亲杨某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其能够在李泽楷案件上提供帮助。这笔钱没有退。其在合议庭合议的时候,对李泽楷提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意见。

另查明:2019年10月14日,霍邱县纪委监委接六安市纪委监委关于鲁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指定管辖,10月21日对鲁某某进行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日上午霍邱县纪委监委将鲁某某从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办公室将鲁某某带至留置中心,在留置期间,鲁某某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7.2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家人于2020年1月6日退款27.7万元至霍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2020年1月7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田某交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霍邱县纪委监委于2020年1月6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0月14日,霍邱县纪委监委接六安市纪委监委关于鲁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指定管辖,10月21日对鲁某某进行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10月21日上午调查组将鲁某某从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办公室带至留置中心,在留置期间,鲁某某主动交代了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事实。

2.书证霍邱县纪委监委于2020年3月2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0月14日,霍邱县纪委监委接六安市纪委监委关于鲁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指定管辖,经初核,2019年10月21日,霍邱县纪委监委以徇私枉法对鲁某某进行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并成立专案组对鲁某某进行审查调查。2019年10月21日上午,专案组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办公室将鲁某某带至六安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进行留置审查调查。在留置审查期间,鲁某某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7.2万元的犯罪事实和其他违纪问题,经专案组查证属实。

3.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证实:2020年1月6日,霍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收到被告人鲁某某家人退款27.7万元。

4.书证六安农商银行回单查询单证实:2020年1月7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田某交款2万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综合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复函、指定管辖决定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鲁某某涉嫌受贿案指定管辖函、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函证实:本案的管辖等情况。

2.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存款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证实:本案立案及采取相关措施等情况。

3.书证鲁某某个人信息资料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免职文件等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的身份、无犯罪记录、任职及免职等情况。

4.书证郑建、闻某、张某1、田某、李祝元、方某、王全伟任职表格证实:上述人员的任职情况。

5.中共六安市裕安区监察委员会裕监[2020]1号、纪律检查委员会裕纪[2020]20号文件证实:2020年1月21日,鲁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并收缴违法所得。

关于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第1起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将数额由2万元变更为4万元违反了法律规定等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经查,2018年初,郑某为感谢鲁某某在蔡某、童小亮聚众斗殴案件和董某开设赌场案件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先后两次送给时任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鲁某某共计4万元现金,鲁某某收受并提供帮助。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4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至于其于2018年6月份因害怕被查出,向行贿人退款,随后又收取钱款的行为,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被告人鲁某某提出其属于及时退还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将数额由2万元变更为4万元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第2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经查,2018年初的一天,周海军为其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长闻某到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4万元,鲁某某将4万元现金收下。周海军虽尚未归案,缺少其言辞证据,但上述事实,有证人闻某、周某、相关书证和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证实,现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鲁某某庭审中亦不持异议,足以认定。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13起不构成犯罪,证人腾某和鲁某均在第二次询问中更正时间,被告人与鲁某之间是正常的人情往来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经查,2016年上半年,滕某为其挪用资金案件处理上能够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鲁某送给鲁某某6万元被拒。2016年12月28日,滕某挪用资金案件被裕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为表示感谢,鲁某自2017年至2019年分三次送给鲁某某现金5万元。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鲁某某明知是腾某为其案件能获得关照委托鲁某出面,并将存有6万元现金的银行卡先放在鲁某那里,等其需要再去拿,后鲁某自2017年至2019年分三次送给鲁某某现金5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鲁某、滕某、相关书证和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鲁某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仍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鲁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14起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经查,2018年底的一天,江某2为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在判决上能够获得鲁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委托洪某在鲁某某办公室送给鲁某某现金2万元,鲁某某收下。被告人鲁某某作为刑庭庭长,虽未具体承办该案件,但在本起犯罪事实中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仍然收受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受贿罪。被告人鲁某某此节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在留置期间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本次犯罪前无前科也无违纪行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经查,2019年10月14日,霍邱县纪委监委接六安市纪委监委关于鲁某某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指定管辖函。经初核,2019年10月21日,霍邱县纪委监委以徇私枉法对鲁某某进行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六安市纪委监委和霍邱县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对鲁某某进行审查调查。2019年10月21日上午,专案组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办公室将鲁某某带至六安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进行留置审查调查。在留置审查期间,鲁某某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和其他违纪问题,经专案组查证属实。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以自首论。在留置期间已退缴全部赃款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鲁某某提出对其判处缓刑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6.2万元并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量刑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情节,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利用其担任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取多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每次收取的财物均在0.5元至5万元不等,共计29.2万元,数额巨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鉴于其被留置期间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6.2万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提出对其判处缓刑及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鲁某某及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鲁某某在留置审查期间,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以自首论,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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