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对于刑事诉讼来说,不管是哪个机关进行的侦查或者调查工作,提起公诉都是由检察院办理,因此,检察院履行提起公诉的职能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各个检察院之间如何分配案件的管辖,是提起公诉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有关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4种:

1、不属于本院管辖;

——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2、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3、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4、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国杰律师说》认为,无论侦查活动或者调查活动由哪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相关权力,公诉权的统一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行使管辖权的过程中,检察院的管辖权要与法院的管辖权相适应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同时,对于应该交由其他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的各种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系列的规定,保证了刑事诉讼体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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