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中院一审很少,高院一审就更少了

本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8、19、20条,关于级别管辖的一些事。

1、基层法院,永远是最多的一审案子,扎堆,法官很忙。绝大多数的案子的一审,就是区法院、县法院审理(注意,人民法庭也是县区法院,相当于区别了一个地方)。

2、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一审、最高法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的一审,这3种情况,实践中都不常见,前两种的两个重大的定性不好定。像是标的额9000万的,基层法院都可以审理。

3、高级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极少,那种案子极大多数人关注不到。

因此,近似等于,一审在区县法院,二审在中级法院。

(如果你有案件,可以私信咨询)

打官司,中院一审很少,高院一审就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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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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