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丨蓝天彬律师接受现代快报采访,解读货拉拉案

9月27日,根据媒体报道,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此前,9月10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某春过失致人死亡案,随后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已被羁押半年多的周某春得以当庭释放。

9月16日,岳麓区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至周某春手上。重获自由后,面对媒体的采访,周某春表示,“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1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3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事件回顾

货拉拉司机偏航

乘客坠车身亡

据今年3月3日长沙警方通报,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当天20时38分,周某春与车某莎取得联系。跟车途中,车某莎坠车伤重,最后不治死亡。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澎湃新闻报道称,一审判决书显示,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从长沙市岳麓区天一美庭运输货物到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距离9公里,用户预付车费39元,平台补贴12元,司机应收费51元。

当日20时38分,双方取得联系后,周某春等车某莎先后15次从1楼夹层搬运物品和宠物狗至货车上,耗时近40分钟。搬运过程中,车某莎拒绝了周某春的有偿搬运建议。

当日21时14分,周某春搭载车某莎前往目的地,车行期间,周某春未按货拉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21时29分,周某春从佳园路右转至林语路,并在林语路继续向西行驶,车某莎发现后,两次提示其偏航。周某春先是未予理会,之后语气很重地对车某莎大声回复,称绕路不会多收费。

周某春从林语路左转上曲苑路时,车某莎第三次提醒周某春车辆偏航,但周某春未予应答。随后,在车辆稀少、路灯昏暗的曲苑路中间,车某莎第四次提醒偏离导航,并将头伸出窗外,要求周某春停车。

此时,周某春仍未予理会。之后,周某春发现车某莎身体离开座位,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已经探出车外。当时车速约为33公里/小时。见此情形,周某春只是打开双闪灯,并未立即停车制止和有效降低车速。随后,周某春再观察副驾驶位情况,发现车某莎已经从车窗坠落。此时周某春才制动停车,时间为当日21时30分许。

周某春随后拨打120、110,21时4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2021年2月10日,车某莎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通报显示,货拉拉APP导航路线总里程11公里,红绿灯15个,驾车需用时约21分钟;周某春偏航路线总里程11.5公里,红绿灯11个,可节省4分钟左右。

一审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岳麓法院认为,周某春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

首先,周某春偏航、恶劣态度等一系列行为使车某莎心生恐惧、进而将上身探出车窗外,使车某莎的人身处于现实危险当中。判词引用周某春的话,“我看到这个妹子把头伸出了窗外,并且喊了一句‘停车咯’,我这个时候还没有考虑其他的,也没采取什么措施,车子快到曲苑路中间的位置,我看到她已经转过身,身体已经伸出车窗外了。”

其次,周某春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客户站起身,把身子伸出窗外,我觉得不安全,很危险,非常容易从车上掉下去,掉下去之后,轻的话可能断手断脚,重的话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第三,周某春的行为与车某莎的坠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车某莎的四次偏航提醒与一次停车提醒,与车某莎的内心恐惧和其人身安全的危险程度,在本案呈现为一个逐渐升级的过程,周某春在此过程中,有多次机会避免车某莎最后坠亡结果的发生。”

对此,周某春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周某春说,最为关键的是,他根本没有料到车某莎会“跳车”

“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1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3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周某春说。

据媒体报道,9月23日,周某春向岳麓区法院和长沙中院都寄出了上诉状。9月26日,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他和妻子还向法院确认是否已经收到其上诉状。

律师观点

1、周某春行为是否具备自信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刑罚理论上来说,嫌疑人主要有两种心态:一种是过于自信,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另一种是疏忽大意,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这是过失致人死亡主观心态的两种典型表现,前提条件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这起案件来说,货车司机几次偏航,两人产生矛盾后,对于乘客是否跳车,我个人认为应当预见的可能性并不大。事发时,两人仅仅发生语言上的矛盾,并无肢体接触,也无人身上的危害,且女孩的手机还在自己手中,此时情况并非紧急到,需要通过跳车这种行为来避免可能造成的伤害。而短短3秒的时间,司机也很难预测到女孩会通过这么极端的方式跳车。如果没法预测,也就谈不上过于自信可以避免。更多的可能,我认为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我们不能在事后站在上帝的视角去看这件事。

具有同样想法的,还有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他认为,货拉拉司机虽然没有立即停车,但在事发当时已经轻点刹车、打开双闪,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此前货拉拉司机大声喊绕路不会多收费,实际上这条路是能更快地到达目的地。在争吵、争执中,货拉拉司机作为普通人,无法预料到一个成年女性会选择跳车。这也是大多数人无法预料到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跳车过程只有3秒左右,之前是争吵的过程,货拉拉司机无法预见危害性,来不及反应,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货拉拉司机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但较难与女孩跳车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蓝天彬律师表示,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如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可能更为妥当。女孩家属可以起诉到法院,认为货拉拉司机侵犯人身权益,要求赔偿。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比刑事案件相对会低一些,法院一般会支持家属诉讼请求。退一步讲,即使不构成侵权,法院也可以从公平角度,判决货拉拉司机予以补偿。

不过,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丁建龙律师认为,周某春虽然不具备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因为没有完整的判决书和证据,因此无法就此判断周某春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但周某春作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驾驶人员,其在发现:“车某莎身体离开座位,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已经探出车外”时,是应当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的

2、为何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早在9月10日该案开庭前,周某春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进行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检方出具量刑建议,提出对周某春判刑1年,可适用缓刑。

从前文不难看出,法院一审之所以判处周某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很大程度上是因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获得当庭释放前,他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半年多。那么,为何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后,他又选择了上诉?对此,周某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认为这个“过失”定的恰当,而且签了后绝对缓行,马上就可以出去,他后来也希望尽快判决

“从刑诉法角度,签署‘认罪认罚书’,不影响其上诉的权利。”陈凯律师表示,上诉权的行使不需要条件,如果二审认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驳回。

采访中,记者从多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处获悉,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意外。很多案件当事人在被抓后,一心想案件尽快判决,也愿意签署认罪认罚书,认为能够获得从轻判处,但当判决真正来临时,又因无法面对背负刑事判决所带来的后果,如面临找不到工作、影响孩子前程等,而导致反悔进而提起上诉。

3、上诉后二审判决是否会加重刑罚?

目前,周某春已经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上诉状,并确认法院已经收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陈凯律师告诉记者,但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如果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争议焦点仍然是货拉拉司机有无过失,货拉拉司机与女孩跳车死亡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蓝天彬律师认为,关于货拉拉司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宣告缓刑,随后上诉是否可能引起检察院抗诉,进而法院加重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类似的案例。不过,他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不能仅仅因为检察机关抗诉就加重刑罚,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属于该改判无罪的情形,就应当改判无罪。总之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华认为,对于法院一审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周某春提起上诉,应该是认为自己无罪,二审中大概率是要做无罪辩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周某春的确无罪,那么其就会被改判为无罪。但是如果周某春上诉时,检察院提起抗诉,周某春认罪认罚情节丧失,二审法院依然认定其有罪,那么在二审中,周某春就可能会被判处比一审更重的刑罚,比如加重刑期或被判处实刑。

来源: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

记者:王瑞 陈子秋

编辑:小鹿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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