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未经公证 遗嘱公证要求其它子女到场吗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姥姥给外孙房子,如何认定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老人公证遗嘱给三个子女后,儿子们不养老怎么办?”

“父母离婚其中一方去世,未成年在继承中能多分吗?

本期半岛“问法热线”将于10月26日上午9:30~11:30继续开通,聚焦“继承纠纷”。本次问法热线邀请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迟大国律师和王丹律师为市民答疑解惑。

如果您遇到“继承纠纷”等问题,可在这个时间段拨打半岛热线96663、80889800。

案例一:公证遗嘱后儿子们不孝顺,自书遗嘱财产全给女儿

被继承人张某在2021年1月10日,在三子女的陪同下到某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载明,其百年之后,遗产由三子女均分。但是遗嘱作出之后,两儿子对待老人的态度与之前判若两人,张某一气之下,自书遗嘱一份,要求全部财产归女儿所有,现张某病故,其两子与一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争到法院。

判决结果:经本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遗嘱时可以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的方式进行。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判决全部遗产由张某女儿继承。

【律师释法】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数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成立在后的遗嘱为准。

案例二:姥姥给外孙房子,如何认定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被继承人陈丁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即陈甲、陈乙、陈丙,安某是陈丙之子。2002年,陈丁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案涉房屋其所属的份额遗留给了安某。陈甲、陈乙认为,安某是陈丁的外孙,并非法定继承人,故该公证遗嘱应属于遗赠,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的一定期限内说明接受遗赠的事实,但安某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视为安某放弃接受遗赠。

法院认为,陈丙获知遗嘱后,将遗嘱情况跟安某说明,安某知道遗嘱情况后,跟陈甲、陈乙作了说明,因此,应视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遗嘱有效,认定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人为安某。

【律师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本案中,安某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陈丁自书了遗嘱,表明了案涉房屋所属份额赠与给安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遗嘱经过公证,也是真实有效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陈丁去世时,安某未满十八周岁,陈丙当时是安某的法定代理人。陈丙获知遗嘱后,将遗嘱情况跟安某说明。安某陈述,其知道遗嘱情况后,跟陈甲、陈乙作了说明。根据该情节,应视为安某在获知遗赠的情况后,即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应当综合证据与案情考量,做出最接近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判断。

本期问法律师:

迟大国律师   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遗嘱未经公证 遗嘱公证要求其它子女到场吗

业务专长:主要从事保险合同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值班市法律援助12348热线的法律咨询工作,以及代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王丹律师    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遗嘱未经公证 遗嘱公证要求其它子女到场吗

业务专长: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纠纷,执业以来,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曾任李沧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协助法官调解案件化解矛盾,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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