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代位继承 民法典代位继承解读

2020年6月1日,

江西省奉新县公证处

受理了一个十分“复杂”的

继承公证申请。

民法典继承代位继承 民法典代位继承解读

家庭情况

被继承人倪某、费某生前生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倪A、次子倪B、女儿倪C和三子倪D。

被继承人倪某于2000年4月1日死亡;

被继承人费某于2019年1月25日死亡。

财产情况

被继承人倪某、费某生前系奉新县棚户区改造户,分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储藏室一间。

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因为倪某、费某的父母亲都早已亡故,所以倪某、费某的遗产应由四个子女继承。

但是两被继承人的长子倪A于2016年6月21日死亡,次子倪B于1991年2月4日死亡,于是就产生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情况。

案 情 分 析

长子倪A的情况

本案中,被继承人倪某、费某的长子倪A早于被继承人费某死亡,因此其应继承的被继承人费某遗产的份额由倪A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但是倪A又晚于被继承人倪某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倪A应继承被继承人倪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倪A死亡时的合法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费某、倪A的配偶以及倪A的子女。

案 情 分 析

次子倪B的情况

被继承人倪某、费某的次子倪B先于两被继承人死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的两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由倪B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案件结果

因此本案中,需要倪C、倪D、倪A的配偶、倪A的所有晚辈直系血亲和倪B的所有晚辈直系血亲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知 识 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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