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一审改判驳回风险极大,律师以一敌五获得胜诉!

本案当事人刘先生擅长做建设工程项目,专业能力强、做人踏实诚信,在当地颇有盛名。为此在2007年,刘先生被熟人介绍负责本村村委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提供外保温服务。刘先生认为既然都是熟人关系,应该不会出现什么差池,所以未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只与村委会找的三个有开发商资质的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完毕后,对方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工程款50余万元,善良朴实的刘先生对其拖延工程款理由信以为真,一等再等。就这样一晃十余年过去了,刘先生终于没有信心再相信一个没有诚信的人了,遂找到本地律师进行起诉维权。

原审一审中只起诉了村委会,诉讼请求主要依据即为财务签字的对账单,并无村委会盖章确认。一审中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但确实有一定的风险,被告方一直以“村委会未与原告刘先生签订合同,原告没有实际进行施工”为由进行答辩,并且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认为原一审确实存在部分问题,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这时,刘先生也意识到了原一审判决支持的部分诉求存在侥幸,担心重审一审时自己的诉讼请求会被全部驳回!所以刘先生决定要找一家权威专业的律所进行维权,故在案件开庭前一个月委托北京天用律师来代替原当地律师,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北京律师身上!

接到案件后,时间紧、任务重!天用律师认真研判原审一审及二审的案件材料,此案件工程期间为2007年-2012年,时间太久远,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当时也没有留存有效证据,只有村委会财务个人签字出具了一份对账单。

天用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点为三个:

1.村委会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

2.若其需要支付,应该支付多少工程款?

3.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认?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

首先,在重审一审开庭前,天用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三个开发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院最初以审限快要超期(工作量显著增大)为由拒绝我方追加申请,律师努力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同意追加;

其次,将当时的村委会主任追加为共同被告,用以论证财务人员签字的对账单为职务行为有效;

再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村委会的账务流水、调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用以确认工程竣工时间,由此确认利息起算时间。

经过天用律师的专业操作和不懈努力,追加被告成功!庭审中三个开发商公司为了免除各方的付款义务,承认工程实际为村委会开发,原村主任认可财务签字对账单的真实性,调查取证结果喜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材料齐备,为我方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经过一天的激烈庭审,天用律师代理1个原告对战对方5个被告,以一敌五,后又补充质证开庭!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方诉求近50万元工程款并支持利息诉求!

律师小结:

经过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改判驳回风险极大的情况下,天用律师强势出马!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讼请求,天用律师还为当事人还多争取了近20万元利息!

重审一审改判驳回风险极大,律师以一敌五获得胜诉!重审一审改判驳回风险极大,律师以一敌五获得胜诉!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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