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9 08:08  来源: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合财购〔2022〕184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工作举措的通知》( 合财购〔2022〕204号)、《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合财购〔2022〕573号)等最新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结合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贯彻落实,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合财购〔2022〕 573号)规定,“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各代理机构在编制范本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预付款比例等内容。

二、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工作举措的通知》( 合财购〔2022〕 204号)规定,“涉及医疗、信息化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有质保金类型条款的除外)继续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他类型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

各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工作举措的通知》( 合财购〔2022〕 204号)选择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如确需缴纳,比例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

后期,我单位将通过随机抽查方式检查政策落实程度,针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开发区将在目标考核中进行扣分。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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