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民事案件申请抗诉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抗诉的若干规定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易某1系夫妻关系,易某1、易某2和易某3系三姊妹,被继承人易某4和张某夫妇系三姊妹的父母。被继承人夫妇(以下简称“两老”)生前与易某1、易某2、易某3共同出资在老家修建一栋两层的房屋,共四套间,两老选定一楼南向的一套间房屋,其他房屋由三个女儿分配,本案诉争事项主要为两老所居住的一套间房屋的使用权

两老为确保晚年生活的得到个子女的专心照顾,负责两老生养死葬,通过抓阄最终确定易某1,易某1夫妇与两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同日两老拟定《遗嘱》,确定由易某1夫妇负责两老生老病死葬,两老所有财产归易某1夫妇所有。《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易某1夫妇因人长期居住在外地,便以请保姆照料方式负责两老生、老、病,易某1夫妇负责两老的死葬,易某2将易某4接到家中居住50天,易某1夫妇向易某2支付了50天保姆费用。

两老走后,易某1与易某2因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产生争议,易某1夫妇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房屋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代理方及代理阶段:

易某1夫妇,代理抗诉(检察建议)阶段。

一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公民对其合法私有财产享有自主处分权利,两老的《遗嘱》合法有效,易某1夫妇已尽到负责两老生养病死葬的必要监护照顾职责,易某1没有证据证明易某4由其直接照顾的50天是由于易某1夫妇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约定义务所致,故易某2对于易某1夫妇没有按照遗赠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不应取得本案涉案遗产的抗辩理由,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判决,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易某1夫妇所有。

易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本案中,两老的遗嘱载明:三个女儿中不论是谁愿意负责二人的生老病死葬,财产就归谁继承,后易某1同意负责,故财产归其所有。因此本案的遗嘱继承是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本案的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以承担扶养义务为前提的,承担了扶养义务则可继承遗产。经查。。。易某2在母亲张某去世后,将父亲易某4接到了家中照顾至去世,并办理了后事,期间,易某1支付了部分费用。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易某1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易某2也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此,本院认定易某4夫妇的遗产由易某1与易某2继承,根据二人的履行赡养义务情况,酌定易某2分得30%的份额、易某1分得70%的份额。易某2该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二审法院判决,易某1享有房屋使用权70%的份额,易某2享有房屋使用权的3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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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部分)

遗嘱主要内容节选:

《遗嘱》中载明:“由于年岁已高,急需有人照顾,我(易某4)与张某决定在三个女儿中不论是谁愿意负责我们的生老病死葬,我们的财产就由谁继承所得。经与三个女儿协商,并首先由长女易某2选择,但是易某2只同意负责我们二老的生,而不愿意负责死葬,由次女三女抓钩决定,易某1抓钩同意负责我们的生老病死葬的义务,故我特立下本遗嘱,望后人遵照执行:

在我死亡后。。。。。我所有的财产权,我死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易某1继承,现有菜地的使用权全由易某1继承使用,其他人不得继承”。

易某1夫妇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提起再审。

再审观点及判决:

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易某1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易某1夫妇的再审申请。

易某1夫妇不服再审裁定,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市检察院及省检察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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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观点,本案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自书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均合法有效,应予执行;

2、易某1夫妇履行了约定的赡养义务、扶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

3、被继承人易某4生前的真实意思是由易某1夫妇继承全部诉争财产,而不是按履行义务多少按比例分配继承财产。

省高院观点及判决:

易某1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易某2也履行了赡养义务。二审以此为由改判易某2对诉争继承房产使用权享有30%的份额,易某1享有70%的份额。二审对份额的划分虽无明显不当,但该处理结果不利于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并不能妥善地解决姐妹之间因此产生的矛盾。据双方陈述,现房屋已上锁,任何人无法利用,门面不能出租,致使矛盾加剧。鉴于一二审对房屋的现有价值以及易某1是否全面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为了更好地处理本案,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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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申请抗诉要点(遗嘱合法有效,系排他的唯一继承,判决共有份额错误):

抗诉申请书强调两点:遗嘱已明确易某1为唯一继承人,只要易某1履行了对两老的生老病死葬义务,其他人不得继承,即易某1的继承为排他继承;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均确认易某1夫妇履行了生老病死葬义务,那么,本案房屋的使用权的合法继承人,有且只有易某1夫妇。

个人观点:

首先,这个案件是本人经办近20起再审、抗诉申请案件,唯一一起由省检支持抗诉的案件,也是本人申请书内容写的最少,仅有三页,也是认为裁判明显错误的一个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无视遗嘱的最终指向,掐头去尾取中间,得出的裁判观点明显违背逻辑三段论,具体如下:

本案恰当的逻辑三段论为:

1.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合法有效,易某1夫妇已经履行了生养病死葬义务,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大前提: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小前提: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一致,一审法院确认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书第19页倒数第六行);

②易某1负责两老的生老病死葬,两老的房屋及一切债权债务由易某1继承(法院二审判决书第19页十–十三行);

③易某1夫妇履行了扶养义务(二审判决书第20页倒数第九行)、分得70%份额(判决主文)证明易某夫妇已尽到主要扶养义务。

结论:易某1夫妇继承全部遗产。

其次,二审法院判决错误,源于认定事实错误,将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混为一谈,得出骑墙结论,似是而非——谁负责两老的生老病死葬,就可以分得遗产,是过程而非结论。二审判决无视遗嘱结论已经明确指向,易某1只要负责了两老的生老病死葬,财产就只由易某1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第19页采纳结论、第20页采纳过程)这也是为什么,即便法院认定易某2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易某2也无权继承遗产的根本原因。

再次,省高院的第二次裁定,很明显跟中院犯了同样的错误,本人深表遗憾。本案无论是从法律层面——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应当遵照执行。还是道德层面,弘扬尊老爱幼的社会美德——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长时间尽心扶养两老,应当给予其应得的财产。

在高院庭审中,本人提交表格并说明——易某1夫妇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共计负责安排照料两老的时间为1313天,甚至连易某2照顾两老50天的时间也支付了相关费用。而易某2,仅仅是照顾50天,便可分得30%,这样的裁判,只会促使其他知情人对遗赠扶养协议避而远之,因为这等同于告诉其他人可以抄近道、钻空子。法院判决的意义,不止是在当下每一个具体个案,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的裁判彰显社会核心价值观,以促进社会向着良善发展。

此外,两老要易某1、易某3抓阄的含义,不言而喻,就是为了指定扶养人,负责两老的生养病死葬,防止几个子女相互推诿扯皮,以便能安享晚年。

综上,个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明显都更为恰当。

个人感悟:

在着手写再审篇章之前,经常会有心气浮躁之感,近期投入到再审篇章的写作后,内心会比之前安静、祥和,这大概就是沉下心来写东西的另一份收获吧。

另外,无论是自己写代理词,还是文章,当天写完初稿之后,即便是第二天再来回顾,也常常会觉着前一天写的东西还有不少可以提升的空间,或许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身体得到充分的休息后,能以旁观者的心态、更为中立的看待自己所写所悟。

李小虎,湖南长沙执业律师,专注民事案件再审及抗诉,已办理民事再审、抗诉案件二十余宗,其中部分成功案例:

1.代理李某、易某1诉易某2继承纠纷抗诉,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法院改判;(2020年)

2.代理王某诉某公证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21年)

3.代理黄某诉金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再审,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左右)

4.代理李某诉祝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应诉,衡阳市某区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18年左右)

5.代理李某诉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控告(程序违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撤销再审裁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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