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要钱,不一定就是敲诈勒索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黄俊锋

敲诈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作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最近女辅警敲诈勒索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而且我们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各种纠纷索要赔偿等等,由于对方态度强硬,不得不采取一些方式。

比如,举报、闹事、媒体公开等等方式威胁。

威胁要钱,不一定就是敲诈勒索

那么这些行为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我们首先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构成要件有三点:1、构成威胁;2、非法占有目的;3、数额较大。必须三点都具备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当然有威胁还不够,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什么叫非法占有为目的?

凡不是合法请求都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合法的请求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来自合同,第二个来自“侵权”。除此以外的请求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比如,我们知道最近很多的网贷,他们威胁如果不还钱就把很多信息发给你的手机联系人。很明显他们如果仅仅威胁的话,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他们有合法的请求,就是有借款合同。

当然,还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趁机进行敲诈勒索的、趁人之危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财物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威胁要钱,不一定就是敲诈勒索

下面我们就根据一些事实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具体说明。拿许艳一案来说,判决书中说前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共计372.6万元。这里372.6万元就是犯罪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金额是根据总数来算的,不是一个个单独计算。

许艳另外一个严重情节就是连续多次的敲诈勒索,属于敲诈勒索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多少算数额巨大,多少又是数额特别巨大呢?

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敲诈勒索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许艳案判决书第九项中,在2016年与刘某乙索要20万后,在2018年,刘某乙再次索要108万。

这里我们分析一下这种情况。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敲诈勒索的解释: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条可以看出,2016年的索要财产属于已经得到了谅解,并且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两人关系应该亲密,应当对近亲属做扩大解释,因此对该20万元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

结 语:

关于敲诈勒索的认定就分析到此,想了解更多关于许艳案分析,可查看往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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