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病父不病 母不养子不孝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理所当然,

可柳州的戴女士虽有儿子,

却将价值百万房产赠与前夫,

这是为何?

儿子不管不顾,

患病女子与前夫签扶养协议?

戴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村民,生前有过两段婚姻。

1986年

戴女士与庞某结婚,二人生育一子小庞;1992年,庞某因故离世。

2014年

戴女士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

2013年

因自建房拆除,戴女士获得一套90平方米安置房,外加补偿款20多万元。

2019年

戴女士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而20多万元补偿款已所剩无几。

她向儿子小庞求助,但对方不理不睬,并表示不愿意负担日后治疗费用。

戴女士找到前夫蔡某帮忙,在律师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扶养协议书,约定了戴女士的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女士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2020年3月,戴女士因病离世。

前夫欲继承房产

儿子却称应按法定继承

处理完戴女士的身后事,蔡某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遭到小庞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小庞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蔡某说,戴女士无钱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她儿子不顾不理,他们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了扶养协议书,其已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戴女士的身后事,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

小庞称,该《协议书》并非戴女士的真实意思,当年戴女士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被迫与蔡某签订了协议。

《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女士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产。

小庞认为,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女士的遗产中扣除。

扶养协议有效法

院判决房产归前夫所有

2022年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戴女士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小庞作为戴女士的儿子,在母亲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母亲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涉案房屋,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蔡某所有。小庞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转自南国今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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