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接受委托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不接受委托的情形包括

律师不接受委托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不接受委托的情形包括

笔者在三十年的律师执业中,变换过几个执业机构,对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各种案件无法统计准确数据。笔者2017年决定逐渐退出代理业务,便对一生所代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总结。因笔者1994年就已经使用电脑办理业务,所代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电脑里查找到,因此,便有了总结的素材。

笔者在总结业务的过程中,体会最深的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一定要对拟代理的案件进行是非和道德判断。也就是说,律师必须以公正的法律素养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进行客观判断,对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证明力判断,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真诚而有效的法律服务。其实,这个过程是对律师良心的考量。

2019年10月河南信阳发生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原告是死者G某的家人,被告是S女士和小区的物业公司。原告认为:死者G某在出小区时与一个男孩相撞,被女孩母亲的朋友S某阻拦离开,并发生争吵,侵犯了G某的人身权利。物业公司来人后,对S某与G某的冲突不予处理,导致G某病发死亡。S某和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4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后,确认:S某阻拦G某在撞伤小孩之后要离去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其语言及拦阻行为均在正常规范内,没有侵权行为。物业公司人员也只是劝阻,管理行为得当。原告诉称S某和物业公司有管理失当行为没有证据,判决驳回起诉。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笔者观看了案件的审理过程视频,发现一个重要情节,即原告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由均无证据支持,全都是诉讼代理人和原告一方的推理和判断。如,原告诉讼代理人主张:“S某说过自己与小孩天天的母亲是朋友,因此,肇事小孩是S女士接受朋友委托带到小区里玩,S女士对小孩没有监管,应该承担责任。S女士不是公共秩序的管理人员,对公共区域没有管理职责。在G某有病出院不久的情况下与G某争吵,对诱发疾病导致死亡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不善,物业人员在现场没有采取措施阻止S某与G某争吵,在导致G某死亡一事上有管理失当的责任。G某在病发倒地并有挣扎动作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施救,或送到附近的诊所治疗,应该承担不予救护的责任。”

其实,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事发时有众多围观者,并有人拍摄了视频,视频中对死者G某的情绪激动及不正当语言的记录是清楚的,另一视频记录了G某病发倒地的过程。也就是说,现场的目击者及视频资料可以证明:S某和物业公司不存在过失和侵权行为。此案之所以能够被起诉到法院,应该说,G某家人在向诉讼代理人咨询并决定起诉的时候,诉讼代理人没有客观地分析证据和判断事实,而是站在当事人要求赔偿的立场上帮助当事人设计起诉思路后再组织证据。代理人在拟定诉讼方案的时候,明知原告方的证人与原告是亲属关系,对现场事实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却为了实现诉讼目的,让这位证人出庭作证,遭到被告方的质疑。在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尽管强调了很多诉讼理由,但缺少证明被告有法律上过错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其遭到败诉是必然的。其实,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应该对这个案件的败诉结果有正确的判断。但他为了代理案件,对原告方的错误起诉起到了推动作用,导致原告不仅败诉而且还格外支付了诉讼费和代理费。代理人应该对这个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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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有一位当事人从100多公里之外的辉南县来找笔者,要求聘请笔者代理一起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笔者了解案情之后,发现当事人要主张的赔偿事由,是她的儿子被人杀死后,凶手逃跑多年,办案机关未能及时抓捕确实有过错。由于当事人不断上访,当地有关部门给予她一定的补偿,因此,她不可以再要求国家赔偿。尽管她带了一笔可观的现金要聘请律师,但笔者经过分析之后确认当事人申请的国家赔偿不可能胜诉。因此,便劝说当事人放弃诉讼。笔者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劝说和对案件的分析,终于使这位上访多年的老太太终于放弃诉未详工同时放弃了上访。其实,这件业务对律师是有吸引力的,如果笔者不是客观地分析事实和证据,并对当事人委托事项结果有明确的判断,一旦为了经济利益代理了案件,就会让当事人再次受到损失,并失去对律师行业的信任。

很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诉讼中,面对事实和对方的充分证据是继续坚持错误的代理方向,让当事人遭到败诉的结果,还是及时劝阻当事人放弃诉讼与对方和解,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考验。律师需要通过不断代理业务增加收入,如果为了增加收入不分青红皂白地代理案件,最后损失的还是律师的利益,这种损失如果产生连锁效应,则是巨大的。

最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律师的不正常代理行为。如,一些明显是高利贷、套路贷案件,有的律师为了挣钱,竟然违背良心和道德,帮助放贷经营者和套路贷经营者为虎作伥。如笔者认识的一位青年律师为了代理案件,对一起套路贷和高利贷特征十分明显的案件,帮助原告设计诉讼方案,结果被刑事拘留和逮捕。最后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职业生涯却因此断送了。这位青年律师的教训就在于为了赚取代理费,忽视了职业道德和应有的法律警惕。

又如,在一些离婚案件、邻里纠纷案件、遗产继承案件、伤害赔偿案件中,代理律师挑词架讼的现象非常多见。其实,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通过诚实的服务和精湛的业务能力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是最高的代理目标,如果通过律师的代理活动,消除诉讼双方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则是更高的代理境界。很多律师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往往不追求息讼的代理结果,这是律师界最令人不安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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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地一起公司养烈犬伤害员工的案件,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的时候,公司一方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不仅不能达到当事人委托代理的目的,反而激起了受害人的愤怒,并当场谴责对方律师。笔者观看了那起案件的诉讼过程,公司一方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诉讼策略是错误的。代理人为了单纯追求己方当事人的应诉目标,在法庭上违背客观事实,回避审理焦点,转移或偷换概念,必然导致法院最后的判决让公司一败涂地。出现这种判决结果,代理律师事先能够预判的。由此,我想到了一位在北京执业的名律师,他在代理一起诉讼中,发现证据对自己的当事人极为不利,便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让当事人和对方和解,从而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标,这就是律师令人佩服的代理境界。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律师职业的判断是错误的。有人认为“律师无所不能”,有了纠纷只要请律师或者请名律师就能保证打赢官司。恰恰是当事人的这种心理,让很多律师不能正视自己的能力,以迎合当事人诉求的方法把案件承揽到手,一旦出现了败诉结果,就把责任推到法官身上,引发许多当事人与法官、法院的矛盾。前几年,在一个律师群里,有的律师公然把这种败诉后转移矛盾给法官和法院的错误做法作为经验在群里传播,当时就遭到了笔者的反对。现实中有许多上访案件确实与律师的不当代理有关,有的律师为此丢了可以过上好日子的职业,应该令同行们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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