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无一用律师函

律师函对于接收律师函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警示、督促、催告的作用。但是对于我们大多人来说,不就是一张纸吗?正看一眼算我输。

那我简要说一下小小律师函的几个用处:

1) 向对方当事人表明委托人的态度和要求;

2) 催告对方履行义务;

3) 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4) 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针对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我们可以参阅一下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051号的案例。

百无一用律师函

(2015)民申字第1051号裁定书

在裁判分析中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中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该《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

因此,百无一用的律师函,有时也能达到起死回生的作用,那就看如何巧妙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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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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