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主都认为,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的,所以不用在乎员工入职前的问题,其实是一种误区,接下来我将一一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在企业的招聘信息中一般会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行业、性质、规模等。(2)职位要求:包括能力要求、经验要求、资质要求、学历要求等。(3)待遇:根据岗位情况设定一定的薪酬区间或底薪。(4)岗位职责:按单位制度设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时,不应作出难以兑现的承诺,同时,一定要避免附加歧视性信息:将某类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排除在招聘范围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就“公平就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主要内容就保障妇女、各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农村劳动者等主体的劳动权利而展开。
第二,关于入职前审查,在员工入职前,应当要求让应聘人员填写履历表,非应届生应当提供与之前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因此,为避免因劳动者的重复就业或捏造简历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与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员工入职前填写《应聘人员履历表》并提交《离职证明》可以很好的规避风险。
最后,关于“offer”的使用,许多企业倾向于向心仪的求职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其性质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种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ff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若用人单位违反offer 未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企业合规,不在一朝一夕,而在朝朝暮暮,从发布招聘信息起到员工离职,每一步都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一朝踏错,就有可能陷入“滚雪球”般的仲裁或诉讼之中。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