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违法征地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一经发布,立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已经出台的情况下,新规以1997年的规定为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畅通行政赔偿救济途径、合理区分损失责任、完善行政赔偿判决方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权利,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

行政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财产损害不能返还、不能恢复原状,该怎么赔?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最低赔偿标准是什么?如何精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司法解释给予一一回应。

最高法:违法征地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

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分析:“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庭法官杨科雄进一步表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最受关注的是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引发的行政诉讼,很多老百姓视其为“命根子”。2011年1月,某区政府在未与范某某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将他位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范某某起诉索赔。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区政府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赔偿。某区政府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会怎么判?

杨科雄介绍:“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纵容行政机关违法之嫌。因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

依据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新规,此类案件今后怎么判?最低赔偿标准是什么?梁凤云表示:“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行政赔偿数额按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补偿要公平合理

如果财产损害发生时,这个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怎么办?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强拆易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易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某区政府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同等区位、面积、用途的房屋;赔偿动产经济损失3万多元。一、二审法院判决由某区政府赔偿违法拆除易某某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万多元,驳回易某某其他诉求。易某某不服,申诉到最高法。

杨科雄介绍:“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此时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梁凤云介绍,依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此类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充分赔偿。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梁凤云表示:“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法:违法征地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

行政违法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判决方式,杨科雄举例说:“比如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哪些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呢?法官杨科雄进一步分析:“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又或者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以及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

打官司讲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依据新规,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都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以前实践中,受害公民死亡了,或者公司分立、合并了,可能行政赔偿就不了了之了,这次最高法进一步明确了原告的主体资格。

杨科雄表示:“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起诉;为了与《民法典》侵权责任赔偿的请求权人保持一致,这次增加了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起诉的规定;另外,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

最高法进一步明确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杨科雄说:“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有关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来源:中国之声客户端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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