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6—以签合同掩盖租用建筑专业证书的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一、裁判理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将其建筑专业证书有偿出租给当事人使用,挂靠在当事人处,按年度收取挂靠费用的挂靠合同。当事人通过对方的挂靠行为办理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手续,满足了其不应该拥有的从业资质,超越自身专业能力对外投标或从事建筑工程建造,违反了“建筑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一规定,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属于以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租用建筑专业证书的非法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案件详情:

原告:

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聘用期限为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8日,该合同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兼职技术人员,实行不坐班工作制,在原告的配合下为被告办理注册手续。原告仅授权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证书进行被告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活动,被告免费为原告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和资质年检等相关手续。原告提供该注册所列的资料后,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第一年35000元人民币,以后每年12月8日支付下半年度工资。2015年4月1日,原告、被告双方在《兼职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聘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聘用工资调整为38000元/年。2016年1月28日,原告、被告双方对原《补充协议》的聘期修订为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原《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补充协议》继续有效。2013年12月19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定金10000元,2014年1月17日支付了25000元,已经付清了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8日间的费用。2015年4月20日被告支付了原告38000元;2016年3月21日支付了38000元,费用已支付至2016年12月9日。2016年5月11日,因国家禁止以证件挂靠的方式提升企业资质,且被告拖欠原告出场费,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兼职合同》,原告已经按照约定退回2016年6月至12月工资共计10000元给被告,但被告拒绝办理《兼职合同》解除相关手续,且非法扣押原告五本证件原件用于其公司资质申办,一直运用盈利至今。原告、被告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投标出场费为1500元/次。但被告尚欠8次出场费12000元未支付。因被告非法扣押原告的《注册证》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年审而过期,依照《兼职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必须赔偿原告50000元损失,并协助原告补办以挽回原告损失。因被告非法扣押原告的大学毕业证,导致原告大学毕业证无法补办,依照《兼职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必须赔偿原告50000元损失。因被告非法扣押并超期使用原告的五本证书,依《兼职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必须支付截止2018年8月11日的费用63333元,2018年8月12日之后的挂靠费被告必须继续支付给原告,按照每年38000元计算,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原告的五本证书止。

鉴于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兼职合同》,终止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房建专业)》(证书编号:00031104,注册编号:粤244061230307)、《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2)000241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GD0005105)、大学毕业证书,并立即从住建网上撤下原告的相关资料,停止利用原告证书的行为。3、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服务期内拖欠的出场费12000元。4、被告向原告返还2016年5月11日退回的聘用工资10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超期使用原告证书至今的聘用工资63333元(2016年12月11日至2018年8月11日)。2018年8月11日以后直到被告将原告的证书归还原告且赔偿原告证件过期丢失的费用到账之日止的挂靠费,按照每年38000元计算。6、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注册证》过期,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费50000元。7、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大学毕业证无法补办,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费50000元。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实为原告变相(出租)建造师资格证的挂靠行为,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挂靠协议属于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实质上是原告变相(出租)建造师资格证的挂靠合同,原告收取的聘用工资实为挂靠(出租)费用,原告的挂靠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挂靠被告润粤公司的行为同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原告收取被告的金钱应予以返还。原告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挂靠协议。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在提交到广东省执业注册中心时,被告知要劳动合同才能办理注册手续,我方于2013年12月10日邮寄劳动合同到原告真实单位湛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让她补签合同,为防止原告利用合同谋取利益,在合同约定“本合同甲乙签署后,只作为乙方证书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所需证明,本合同书内容及条款不作为约束双方的证明”。2015年4月1日,原告、被告双方在《兼职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2016年1月28日又签订了修订挂靠协议。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第二年的挂靠费35000元共70000元之后,原告以她有工作单位为由不出场,第三年挂靠费提高到38000元。从《兼职合同》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只是挂靠我方,没有上班的事实,其本人一直在国有事业单位湛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上班。原告拿了几年的挂靠费后,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不肯配合出场,使我方蒙受损失。因上述挂靠协议没有真实的劳动关系,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因发展所需,需要原告二级房建、市政专业建造师证书以及建筑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职称,被告同意聘用原告为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不坐班工作制,在原告的配合下,为被告办理注册手续。聘用期限为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8日。聘用期间,原告仅授权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证书进行被告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活动,被告免费为原告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和资质年检等相关手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未经原告授权并以书面确认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利用原告的证书、印章和个人资料以及以原告的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投标活动、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分转包活动。被告擅自以原告名义或利用原告证书、印章进行投标施工、监理等活动所造成的一切行政处罚、纠纷和诉讼均与原告无关,原告也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聘用期间,被告负责原告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原告凭相关单据向被告报销差旅及食宿费用。被告需支付原告第一年的聘用工资35000元。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印章和身份证丢失或损毁,被告应负责为原告补办,并承担全部补办费用。注册证因被告过错被吊销的,被告应赔付原告50000元。毕业证因被告原因丢失或损毁,原告配合被告进行补办,如无法补办,被告应赔付原告50000元。签订《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当天,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房建专业)》(证书编号:00031104,注册编号:粤244061230307)、《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2)0002413】、《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证书编号:0900101125479)、《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GD0005105)、粤建通U卡一个等物品交由被告收执。

2015年4月1日,原告、被告双方在《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聘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聘用工资调整为每年38000元。2016年1月28日,原告、被告双方对原《补充协议》的聘期修订为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原《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2013年12月19日被告支付给原告定金10000元,2014年1月17日支付了25000元,已经付清了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8日间的费用。2015年4月20日被告支付给原告38000元;2016年3月21日被告支付给原告38000元,费用已支付至2016年12月9日。

2016年5月11日,因国家禁止以证件挂靠的方式提升企业资质,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解除《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原告已经按照约定退回2016年6月至12月工资共计10000元给被告,但被告拒绝办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解除相关手续,且扣押原告上述五本证件原件,引发双方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出生于1961年11月9日,2016年11月9日已正式退休,其退休前在湛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处工作。

四、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有效。

五、法院认为:

由于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从勘验、设计、施工到验收,技术专业性很强,且每一项每一个施工步骤均事关重大,需要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认真负责对待,为此,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国家对规范建筑行业作了诸多规定,包括从业资质、施工许可条件等,其目的在于将涉及广大公众安全切身利益的行业交给国家认可的专业人才或企业去实施,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但是原告并非被告的员工,而是有自己的固定工作单位,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工作,也不接受被告规章制度的约束,除了领取证书的挂靠年费外,被告不向原告支付其他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实质上是原告将其建筑专业证书有偿出租给被告使用,挂靠在被告处,按年度收取挂靠费用的挂靠合同。被告通过原告的挂靠行为办理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手续,满足了其不应该拥有的从业资质,超越自身专业能力对外投标或从事建筑工程建造,违反了“建筑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一规定,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属于以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租用建筑专业证书的非法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合同一说。对于原告提请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房建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大学毕业证书》,并从住建网上撤下原告相关资料,停止利用原告证书的诉求,因被告已经收取了原告的上述证书并实际使用,据此,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涉案的《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无效,原告依该合同约定诉请被告支付的出场费、聘用工资、损失费等,本院不予支持。若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其《注册证》无法及时年审而过期、《大学毕业证》无法补办,从而造成了损失,原告可提交相关的证据另行起诉。

六、审理结果:

1、原告欧圆与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无效。

2、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房建专业)》(证书编号:00031104,注册编号:粤244061230307)、《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2)000241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GD0005105)、《大学毕业证书》返还给原告,并立即从住建网上撤下原告的相关资料,停止利用原告证书的行为。

3、驳回原告欧圆的其他诉讼请求。

聘用合同6—以签合同掩盖租用建筑专业证书的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张X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获不起诉。

北京陈XX强奸案,成功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天津某超大型重工企业员工盗窃企业资产案,成功获不起诉。

天津XX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案,成功获不起诉。

沈阳张XX诈骗案,成功不予批捕。

天津张XX故意伤害案,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天津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缓刑。

河北XX开设赌场案,成功罪轻辩护。

天津孟XX组织卖淫案,成功罪轻辩护。

山西XX故意伤害致死案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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