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首付离婚房产归谁?听听律师怎么说!

昨日9时~11时,本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成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第258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二十多位读者通过热线、微信的形式在线“问法”。大家关心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产纠纷案例上,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刘小灿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婚后父母出首付离婚房产归谁?听听律师怎么说!

■刘小灿律师

婚后父母出首付 离婚房产归谁

■咨询人:贾先生

■咨询原声:结婚之后,父母为

我和妻子购置了一套房子,当时只交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我的名下,我们两个人共同还贷。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和打算离婚,请问房产按法律规定该如何分配。

解答

认定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较为普遍

针对贾先生的疑问,刘小灿律师给出了分析。《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如若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完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但如若父母仅仅支付首付,该房产应否属于自己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观点二: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对方补偿。《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是这样论述的:“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本条的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刘小灿律师认为,上述观点一、观点二考虑的角度不同,分别从保护共同还贷方或保护出资方利益出发。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观点一的适用较为普遍。个案中还要综合考虑支付首付款数额、父母出资证据、首付款所占房屋总价款比例、婚后共同还贷数额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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