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半年新颁布和修改的劳动法律法规

2023年上半年新颁布和修改的劳动法律法规

今年上半年,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和修改了与企业和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HR价值网整理了以下十条通知和规定,希望对大家工作有益,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欢迎大家转发!

01

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考核规定》分8章共50条,第一章总则,规定考核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考核方式等;第二章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明确考核内容;第三至五章分别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特点,分专章对各类考核方式作出规范;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相结合;第七章相关事宜,主要对特殊情形人员参加考核作出规定;第八章附则,规定参照执行范围、授权、解释、生效时间等。(详情链接: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02

人社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03

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详情链接:【最新文件】人社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04

人社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 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详情链接:人社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 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05

人社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地不得超出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政策享受门槛,增加限制条件,要让招用上述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

06

人社部 最高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推进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人社部和最高院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详情链接: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7

人社部发布了2022年企业薪酬调查信息

6月25日,人社部发布了2022年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公布了不同职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不同岗位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数据。

所谓工资价位,是指企业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

分位值是指将数据由低到高排序,在数列中处于相应百分比位置的数据。它表示有相应比例的数据低于或等于该数值。一般分为低位数(10分位)、下四分位数(25分位)、中位数(50分位)、上四分位数(75分位)和高位数(90分位)。(详情链接:看看哪些职业工资价位高?2022年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公布)

08

人社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规范档案工作秩序,切实保障档案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需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

09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本规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40号)同时废止。

10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年7月1日)

近日,人社部官网公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年7月1日)。目前,全国共有15个省份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在2000元及以上,上海以2690元继续位居榜首。

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档位最多为四档,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甘肃、新疆等8省份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编注:广东省深圳市单独列出),北京、天津、上海、西藏、青海只有一档。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15个省份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在2000元及以上,依次是上海(2690元)、北京(2320元)、广东(2300元)、江苏(2280元)、浙江(2280元)、河北(2200元)、天津(2180元)、陕西(2160元)、山东(2100元)、四川(2100元)、重庆(2100元)、安徽(2060元)、福建(2030元)、湖北(2010元)、河南(2000元)。(详情链接:最新!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更新至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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