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首先您得清楚他们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指法律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从具体的单行法律来说,每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均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关系”,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没有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就不能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即意味着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争议也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来处理。合同主体双方的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非劳动关系处理,区别很大。如果按劳动关系处理,就意味着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标准;而按非劳动关系处理,则主要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而不能适用劳动标准。

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上述法律条文,在司法实务中,审判机构及法官是如何适用的呢?下面列举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公司在未注册成立之前不能构成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从而法院不支持劳动者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

案号:(2019)辽06民终424号

简要案情及裁判要旨:本案中,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黄某在诉讼中的请求之一为支付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另一倍工资378000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未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不属于该条法律规定的合法的用人单位,故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未注册成立之前不能构成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名义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不包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故王某向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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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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