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9天就闪婚!离婚时发现男方家竟是亲戚,认识9天就闪婚!离婚时发现男方家竟不是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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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4日,颍东区的王飞飞与张南办理了结婚登记,王飞飞的户口随之迁往张南家。一年多后,因感情不和,张南起诉离婚,但是不愿意对拆迁款及拆迁房屋部分进行分割,要求女方净身出户,双方的矛盾随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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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户口迁往男方家

2016年2月15日,经媒人介绍,22岁的王飞飞认识了张南,两人一见钟情。9天后,两人决定闪婚,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按照张南的要求,王飞飞把户口随之迁到了张南家。

婚后,这对并不懂婚姻经营之道的小夫妻,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本就不牢固的感情基础就这样一天天消磨殆尽。

在又一次争吵后,心灰意冷的王飞飞选择了出门打工。原本只是想冷静一段时间,好好考虑这段婚姻,但让王飞飞没想到的是,3月1日,张南一纸诉状将她起诉至颍东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她返还彩礼款25400元。

发现男方家被征迁

接到法院传票的王飞飞找到了阜阳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诚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王飞飞的个人财产在张南处保管,于是向颍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王飞飞得知,原来张南家已经征迁了。3月7日,张南的父亲张斌作为被征收人,签订了阜阳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其所住的房屋被拆迁,共还原了331.2㎡的安置区房屋,各项补偿款42万余元。扣除安置房款21万余元等,最后共领取了17万余元现金。

在拆迁人口审核表上,张南家共审核了12个人的户口,张南、王飞飞的名字赫然在列。

男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根据当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了解情况后,王飞飞找到张南,要求按照补偿标准,将用她户口安置的房屋部分折合成现金,加上补偿款一起还给自己才同意离婚。但这一要求遭到了张南的拒绝。不仅如此,张南表示,王飞飞得返还结婚前给的彩礼,净身出户。双方的矛盾随之升级。

3月29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飞飞同意离婚;张南当庭一次性支付王飞飞经济补偿55000元,王飞飞放弃在张南及家人房屋征收协议中享有的安置权利;张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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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阜阳蓝邦律师事务所钱诚: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规定,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核心内容,也是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重要依据。

离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的份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份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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