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 吴某与陈某的离婚纠纷案

案例解析 | 吴某与陈某的离婚纠纷案

吴某与陈某的离婚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17年3月30日,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在巴中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儿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认识不久后便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吴某发现被告陈某具有暴力倾向,且长期居家,十分懒散,平时也经常对原告进行言语侮辱,双方有矛盾后被告也拒绝沟通,时常对原告冷暴力。婚生子陈某某出生时,被告也未履行作为父亲应有的法定义务,孩子所需生活费等各项开支均由原告吴某以其信用卡进行支付。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吴某找到我所周律师,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吴某归其抚养,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共同承当相应的债务。

客户希望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陈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陈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134504.8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8789.25元。

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解决方案: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尽到作为丈夫、父亲应有的责任,对家庭不负责,时常对我方原告进行殴打、冷暴力,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应当准予离婚的六种主要情形,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当准予离婚。

2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婚生子陈某某现在接近5岁、婚生女陈某三岁半,男女双方收入水平差距不大,我方原告主张婚生女陈某归其所有,同时原告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子女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情形。

3

鉴于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且双方在婚内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该财产协议第五条约定:“对于离婚的约定,如果一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的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1、现在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无过错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的,由过错方付清,如果过错方为甲方的,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因房屋过户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该协议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为了维持日常生活开支所欠付的信用卡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所欠信用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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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湛律所资深金牌律师 周律师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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